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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公布《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
发布日期:2007/8/5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646次

    北京市旅游局4日公布《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按规定,旅行社组织登山、驾车、潜水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旅游安全应贯彻始终

  规定要求,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将安全保障工作贯穿始终。

  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旅行社还应当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召开旅游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明确提示行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应告知旅游目的地风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规定、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特种旅游防范措施应明示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必须含有安全条款。

  旅游合同须含安全条款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旅游者,规定要求,旅行社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团全程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配备常见急救药品,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也须含有安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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