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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10/26 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数:993次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钱春弦)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25日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依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据透露,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表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同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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