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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没有接待团队是甩团行为吗?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419次

    一、案例简介

  A旅行社组织了旅游团队,准备交B旅行社接待。A旅行社和B旅行社商谈合作意向,最终A旅行社和B旅行社约定:A旅行社就团队住宿、餐饮、交通、景点等达成了协议,并得到了B旅行社的确认。但在接待费用的支付上,双方存在异议,A旅行社愿意先付7成,行程结束后再支付剩余费用,B旅行社则坚持全额现付,且在团队抵达前付清,经过多轮交涉,分歧依旧。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的傍晚,B旅行社再次向A旅行社发送传真,要求A旅行社全额支付团款,否则就无法接待旅游团,A旅行社没有回应。第二天A旅行社如期发团,B旅行社没有接待。事后A旅行社上诉至法院,指责B旅行社甩团,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服务中绝对禁止甩团行为。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突出矛盾之一,就是为了旅游团款的支付等原因,地接社采取甩团和扣团的方式,借助游客的不满和投诉,给组团社施加压力,迫使组团社尽快将接待费用支付给地接社。这种行为在《旅游法》颁布实施前时有发生,虽然也经常被妥善解决,但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全凭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协调。《旅游法》颁布后,地接社的甩团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同时规定了旅行社甩团行为的后果,尤其是甩团造成了滞留等严重后果时,旅行社将承担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甩团行为发生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的甩团行为,通常发生在旅游行程中,其构成要件是,旅行社具备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但故意不为游客提供服务。甩团一般发生在旅游行程中,主要是因为只有旅游团队尚处于地接社的接待过程中,才会出现所谓的甩团或者扣团现象。如果旅游团队并不在地接社的接待中,地接社想甩团也缺乏现实基础,地接社无团可甩。至于地接社没有按照约定接团,比如由于交通堵塞等原因,旅游团队在机场、码头等待了很长的时间,必须定性为地接社服务的迟延履行,属于违约行为的一种,和具备主观故意的甩团具有不同的性质。

3、A、B旅行社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要讨论B旅行社是否具备甩团行为,或者说A旅行社对B旅行社指责是否有理,首先必须理清A、B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上述案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A、B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1)几个法律概念的含义。要谈合同关系,必须首先掌握要约、承诺、新要约等几个法律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上述案例中A旅行社向B旅行社发出的传真。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上述案例中B旅行社完全接受A旅行社的传真内容,即B旅行社回复的内容与A旅行社的传真内容一致,那么B旅行社的回复就是承诺。所谓新要约,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旅行社的回复究竟属于承诺,还是新要约,要结合案例具体地研究。

(2)A、B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A、B旅行社之间似乎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因为两者之间毕竟有过就旅游团队接待存在某些业务往来,但这些业务往来仅仅停留在往来中,并没有建立某种法律关系。因为上述法律已经明确,A、B旅行社之间要建立委托接待的合同关系,就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合同关系就不成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A旅行社要求B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A旅行社发给B旅行社的传真属于要约,而B旅行社给A的回复并不是承诺。因为B旅行社的回复,虽然就住宿、餐饮等事项与A旅行社达成了协议,但B旅行社有关接待费用支付的回复,与A旅行社不一致,而支付接待费用事项属于合同重大事项,B旅行社的回复与A旅行社的要求不一致,直接导致B旅行社的回复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新要约就需要得到A旅行社的进一步协商确认,而A旅行社恰恰没有对此进行回复与确认。所以,A、B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停留在要约和新要约或者说是反要约阶段,而不是要约和承诺阶段。因此,A、B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既然A、B旅行社之间没有法律关系,B旅行社就没有接待A旅行社团队的义务。B旅行社没有接待A旅行社的团队,既不属于甩团行为,也不属于其他违约行为,不需要为A旅行社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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