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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是否要为游客互殴受伤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164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孙小姐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同团一对母女总是迟到,使整团游客总要等待她们。一天,孙小姐在与其他游客劝说这对母女过程中,双方激烈争吵后,孙小姐先动手,继而互殴。孙小姐被诊断出“右肱骨头关节盂内下脱位”。在当地警方调解下,孙小姐与该母女签订了一份调解书,约定本次医疗费由该母女支付。行程结束后,孙小姐去医院进一步检查,被查出“右腋神经损伤”,鉴定结论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孙小姐将那对母女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
  二、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游客迟到与互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游客迟到和游客互殴,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游客迟到违反了附随义务,不仅损害迟到游客本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其他守时游客的权益,守时游客就等同于守约,当然可以要求迟到游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个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游客互殴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其结果至少是违反民事法律,还有可能违反了行政法律甚至是刑事法律。究竟是何种法律,主要是看游客互殴产生结果是否严重,但游客互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定是存在的。既然是游客的互殴,就说明两者之间各有损害,双方都需要为互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游客迟到与互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团队游客必须步调一致,是团队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在我国旅游团队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团队或多或少地存在游客迟到的现象,守时的游客总会抱怨,迟到的游客满不在乎,这就需要导游领队从中协调,防止事态的扩大。
  同时,游客迟到与游客互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处理游客向旅行社索赔纠纷至关重要。我们所称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关系。判断因果关系,从两点出发,第一,没有游客的迟到,就不会出现游客之间的互殴,这个逻辑不成立。第二,有了游客的迟到,就必然导致游客之间的互殴,这个逻辑同样不成立。从因果关系要素上看,游客的迟到和游客的互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游客互殴是个案,不具代表性。
  3、游客互殴行为是游客之间的侵权行为。游客迟到和互殴之间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游客之间的互殴,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承担的依据,是按照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在处理这样的纠纷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谁先动手攻击对方,要优先考虑先动手者的责任承担。第二,伤害程度和损害后果。
  4、旅行社是否需要为游客互殴承担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旅行社需要为游客的互殴承担责任,或者不需要为游客的互殴承担责任,而要看旅行社在游客互殴过程中,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简言之,旅行社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旅行社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因为即使旅行社没有履行安保义务,旅行社毕竟不是损害行为的侵权人,侵权人是互殴的游客。
  这里所谓旅行社是否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必须考虑几个因素,第一,旅行社的导游是否在现场?如果旅行社的导游因为其他工作,暂时不在现场,导游就无从履行安保义务,无法劝阻游客之间的互殴。但得知游客互殴事态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如果需要,就必须提供送医等服务。如果导游没有履行送医等安保义务,旅行社履行安保义务存在一定缺失,就此缺失承担补充责任。第二,导游在现场,就应当及时劝阻游客之间的争吵乃至互殴,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气氛。如果导游对于游客之间的争吵和互殴不闻不问,任由事态发展,或者游客受伤后也不及时送医,旅行社就必须为此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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