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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搭乘自驾车导致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2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398次

     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去新疆的自驾旅游,车辆由参团游客自己提供。有一位游客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她直接搭乘旅行社委派的自驾游领队的车前往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事先并不知情。自驾旅游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领队死亡、驾驶员受伤、游客一级伤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自驾车驾驶员负全责。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85万余元。旅行社认为游客和旅行社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到游客旅游团款,法院以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缺乏有效的旅游合同关系为由,驳回游客所有诉讼请求。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游客如何证明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旅行社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说游客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原因在于游客和旅行社已经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如果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游客提出旅行社合同违约及其赔偿请求就不成立,也就得不到有关部门和法院的支持。要证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基本有三种途径:

    (1)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游客又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旅行社也已接受的。所谓的旅游合同,包括书面旅游合同形式和电子旅游合同形式,当然,如果一方能够举证,口头形式也的确存在,同样是合法有效。支付旅游团款,就表明游客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旅行社实现了主要权利。这种方式是旅游合同关系存在最为完美的形式,对于游客和旅行社双方而言,也最容易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存在。  

    (2)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游客尚未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的。虽然没有收到旅游团款,游客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没有实现合同的主要权利,但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对于旅游活动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尽管如此,同样可以说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可以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的方式及时间,比如团队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旅行社交付团款等,法律不会干预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协议。  

    (3)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游客已经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已经接受的。游客支付旅游团款的行为,就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旅行社接受了旅游团款,表明游客和旅行社达成了旅游协议,依然还是可以证明该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2、上述案例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有旅游合同关系吗?由于游客既不能提供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书面旅游合同,不能证明和旅行社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也无法证明已经将旅游团款交付给了旅行社。尽管游客说已将旅游团款交给了旅行社的领队,但由于领队现场死亡,游客无法出示付款凭证,比如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所以,游客主张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当然也无法证明曾经和旅行社达成有关参加自驾游的口头协议。所以,从游客提供的有限的证据来看,游客和旅行社的确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可以按照旅行社违约追究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假设,如果游客能够证明在行程开始后,已经将旅游团款交付给了旅行社委派的领队,而且领队已经收取了旅游团款,还是可以证明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领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领队的个人行为,领队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团款,就等同于旅行社已经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团款,旅游合同关系就成立且有效。可惜游客无法证明。 

   3、游客维权之路何在?既然游客不能向旅行社维权,是否意味着游客就不能再维权了?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责任的追究体系中,有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游客可以根据《合同法》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因为法院已经驳回了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说明此路不通。游客可以选择另外一条路,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自驾车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向自己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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