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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泰国乘坐快艇受伤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6/1/4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846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天游,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出具发票,游客随团在泰国芭提雅乘坐快艇前往珊瑚岛游玩,当快艇在海上行驶时,一个大浪打来,坐在快艇前端的游客从座椅上被高高抛起,落地后腰椎骨裂,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自己能回国治疗,游客称被迫在“在领队和船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前提下,不听劝阻导致的受伤,有游客为证。”字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游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旅行社则称自己组团社,曾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前往泰国旅游的行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发送给游客,旅行社也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1、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和人身伤害的关系。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这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没有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没有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和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是旅游行政法的要求,旅行社是否必须向游客作出赔偿,主要看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民事责任规定,即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侵权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游客不会因为没有签订了旅游合同,直接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旅行社声称出团前已经向游客发出了电子邮件,内容为行程和注意事项。虽然电子邮件和纸质旅游合同均为书面旅游合同形式,但关键的问题是,不论是纸质的旅游合同还是电子邮件,必须得到游客的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否则即使这样的旅游合同或者电子邮件的存在,也不能成为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游客并没有约束力。当然,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游客支付了旅游团款,旅行社也收取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存在的,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事实也是不容回避的。  
      2、在泰国乘坐快艇风险较大,旅行社心知肚明。从历年的出境旅游投诉情况看,游客有关泰国海岛游乘坐快艇的人身伤害纠纷占据了不小比例,这些伤害基本集中在由于海浪颠簸引起乘坐快艇的游客摔伤。作为专业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对此不会不明白,以至于2013年我国驻泰国使馆为此专门发出警示,要求旅行社和游客注意,可见此类纠纷发生已有相当的的频繁度和危害性,应当引起旅行社和游客的高度关注。  
    (1)旅行社既要慎重安排海岛游乘坐快艇的线路,也要慎重推荐乘坐快艇的海岛游自费项目。针对游客经常在泰国海岛游快艇上受伤,而且后果都较为严重的事实,旅行社在安排海岛游服务项目时,应当特别慎重。具体体现在认真考虑是否安排海岛游,并考虑如何科学地履行告知义务,尽最大的努力防止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在海岛游自费项目的推荐和安排上也是如此。  
     海岛游快艇存在的安全隐患,是一个客观事实,虽然有旅行社的事先告知,只要游客参加海岛旅游活动,就意味着游客接受该服务时受到伤害的概率是存在的。因为选择了海岛游,就意味着同时接受快艇服务,游客没有选择交通工具的余地,也就是说游客没有规避风险的余地。所以说,旅行社应当慎重组织安排海岛游项目。  
    (2)旅行社应当审慎海浪变化,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取消快艇服务。在海岛游开始前,领队要特助留心当地天气变化和海浪变化,根据天气及海浪的变化,决定是否继续海岛游行程。如果出现天气异常,或者有较大的风浪,就当停止海岛游服务,防止出现游客人身伤害事件,不论海岛游是原有合同约定还是自费项目。  
     如果天气变化不适合快艇安全行使,快艇颠簸很大,说明此时的海岛游产品不适合游客参游。只要海岛游产品本身安全隐患大,即使领队履行告知义务,游客紧紧抓住座位,穿好救生衣,有些游客仍然无法摆脱受到伤害的命运。在这种天气条件下继续海岛游行程,游客受到伤害后,旅行社一定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旅游产品本身不安全。所以,取消海岛游行程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3、游客损害责任的承担。总的来说,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大致可以从旅行社的服务和游客自身两个方面来寻找原因,只要能够找到合理的原因,赔偿责任承担就可以确定大致方向。就旅行社而言,只要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就游客而言,游客在参加的旅游活动中,对于自身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游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比如在乘坐快艇时,没有按照领队的告知,随意起身在船舱中走动,或者游客不听劝阻,到船舱外拍照、欣赏风景等,在此条件下,如果游客在快艇上受到伤害,游客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游客就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游客认为被导游强迫签字,需要由游客来举证。对于游客所称签字是不得已所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游客必须完成举证。从实务上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旁证,单凭游客自己的陈述,要证明被强迫签字的确有难度,即使游客的陈述是真实的,只要导游不承认强迫游客签字,游客仍然被动。因为现场只有导游和游客两人,而且观点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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