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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导游自由执业与导游管理<续>
发布日期:2016/2/3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577次

     五、旅游主管部门对自由执业导游的监管导游自由职业化之后,虽然执业模式有改变,但由于导游资质的获得还是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导游的行政监管毫无疑问仍然是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自由执业化的导游时,旅游主管部门会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

     1、监管导游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在实施自由职业之前,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以旅行社为主,兼顾导游,对于导游的监管,通常涵盖在对于旅行社的监管体系之中。从某种角度说,一个地区有几家旅行社,大概就有几个完全独立承担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自由职业之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行政相对人转变为旅行社和导游并重,导游也成为独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数量急剧增加,但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依旧,管不胜管,忙不胜忙,将是旅游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写照。

     2、监管导游的难度大大增强。监管工作量的增加,可以通过增加人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监管难度的增强,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自由执业,意味着导游的外界约束减少,导游主要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实现自我约束管理,这样的目标恐怕在近期导游管理中难以实现。当导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旅游者需要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调解,如果导游拒绝到现场调解,或者调解之后拒绝执行调解约定,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导游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一方面,旅游主管部门承担者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另一方面又必须面对监管无力的尴尬。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旅游主管部门缺乏对于导游制约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导游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出现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时,导游拒绝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也拒绝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接受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就难以对导游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同时,按照现有旅游市场经营模式推断,一旦导游自由执业化之后,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和讲解等服务之外,只要旅游者提出,导游一定还会为旅游者提供其他服务,诸如订房、订餐、订票等一系列服务,导游本人事实上完全可能成为一家旅行社,从事包价旅游业务,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样是困难重重。

     3、旅游主管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的风险增大。旅游主管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可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导游拒绝旅游主管部门主持下的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后果,在旅游者看来,就是旅游主管部门不作为。至于旅游者这个观点是否正确,还是值得商榷。第二,由于导游的不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对导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真的是涉嫌行政不作为;如果旅游主管部门主动放弃对于违法导游的行政处罚,也涉嫌行政不作为。

     4、在一定条件下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增多。导游自由职业化后,旅游者和导游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金。因导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当然由导游全权承担,并且导游也应当为此承担无限责任。关键的问题是,当旅游者权益受损后,导游不愿承担或者无力承担,旅游者为了维权,必须和导游诉讼,增加了旅游者维权的成本。尤其是由于导游的服务导致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即使胜诉,由于一些导游赔偿能力所限,旅游者实际获得赔偿的概率还是较低,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六、顺利推进导游自由执业化的工作建议。导游自由职业化对于旅行社行业是一件大事,导游自由职业化试点工作成功与否,最为关键的是否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设计。有科学完善的配套制度设计,试点工作就会顺利有序,如果制度设计存在失误和缺陷,试点工作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1、建立和完善导游自由执业化的制度建设。允许导游的自由职业本是一件好事,给导游服务市场增加了活力,但导游执业自由一定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在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中,必须包括对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导游服务违规行为约束制度、对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机制,严重违法违规导游的退出机制、导游人员的保障机制、导游服务公司的运行机制等。

     2、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导游协会。应当参照境外导游管理经验,成立并完善导游自我约束的管理机构,即成立导游协会。导游协会既是导游的娘家,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也是导游的婆婆,对于导游具有绝对的权威,除了对导游违法违规服务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力外,可以对于违法违规的导游执业生涯具有生杀大权,使得导游协会成为管理导游行之有效的日常机构。
  
     3、必须建立导游责任保险制度。鉴于自由执业化的导游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防止发生纠纷后导游没有能力赔偿情况的发生,国家应当建立导游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通过保险制度来化解导游执业中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另外,是否可以借用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制度,加强对导游的日常监管,也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4、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由于导游服务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主管部门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引导旅游者在预订导游服务时,和导游或者导游提供企业签订详尽的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第二,将文明旅游内容纳入旅游服务合同中,减少旅游服务纠纷的发生。   

     5、强化对自由执业导游的监管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力度,对自由执业化之后导游的违法违规服务行为、导游变相从事包价旅游服务行为实施监管,确保导游服务行为的规范性。

     6、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等机制的自我管理作用。旅游行业协会,诸如导游协会等群众性团体,可以通过章程等手段,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导游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形成导游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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