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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在酒吧消费遭受损害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日期:2016/2/16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176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晚餐后询问导游当地酒吧的情况,并邀请导游一同前往。当晚,游客在酒吧和其他消费者发生肢体冲突,游客受到了伤害,报警并及时送医治疗。游客行程结束返程后,要求旅行社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游客的理由有二:第一是游客参加了旅行社的旅游才受到了伤害,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是导游一同陪同前往酒吧,导游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导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旅行社也要承担责任。旅行社无法认同游客的观点,拒绝赔偿。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案例分析  

     1、游客与他人冲突的法律后果。游客在酒吧消费期间,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受伤,至少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游客和对方存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即对方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了游客的人身伤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游客和对方可能触犯我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一个行政法律关系,将面临被治安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的冲突后果更为严重,还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侵害者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2、游客自由活动的含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约定的自由活动,这在当前的旅游服务中经常出现。第二部分是除了旅游行程之外的自由活动,团队出发前,比如游客的早锻炼,团队行程结束后,比如案例中游客晚上到酒吧消费等。第三部分游客征得导游领队的同意暂时离开团队,比如探访亲朋好友等,但不包括擅自脱团。因此,案例中游客酒吧消费属于自由活动期间。  

     3、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虽然是游客的自由活动,但由于旅行社是旅游团队的组织者。因此,即使是游客的自由活动,旅行社仍然需要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第一,旅行社应当尽到提示义务。在游客的自由活动前,要尽到全面的提示义务,包括告知游客有关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风土人情、交通规则、其他容易发生有损游客人身财产情形及求助电话等安全信息。第二,当接到游客的求助电话后,旅行社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报警、送医等,确保游客损害降到最低。当然,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规定,旅行社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需要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所谓“相应责任”,就是旅行社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部分承担责任,因为纠纷的处理还涉及到游客自身的责任。
 
     4、导游陪同游客去酒吧行为的定性。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是导游陪同前往,既然是导游陪同,旅行社理所当然要赔偿。这就涉及到导游陪同前往酒吧的性质,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旅游合同的约定中,并没有安排夜间到酒吧消费的行程,游客前往酒吧显然是个人行为。旅行社也没有指派导游提供这项服务。所谓导游的陪同,也仅仅是导游接受游客邀请后的个人行为,此时导游的行为不代表旅行社的行为,和导游的职业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同时,旅行社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而且服务也没有任何过错,游客在酒吧受到的伤害,超出了旅行社的事先安排范围,也和旅行社安排的服务无关。  

     5、游客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游客在酒吧和他人冲突,要针对具体的过错判断责任的承担。如果游客没有过错,就应当由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游客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不论游客自己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旅行社和导游无需为该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不和人发生肢体冲突,是法律明确规定,也是生活常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应当知道,无需他人提醒,即使游客有千条理由,也无法将责任推给旅行社。 
 
     总之,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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