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昨天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专题研究讨论同意,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修订草案,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旅游服务人员将被处3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
明令禁止10种行为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旅游经营者或旅游服务人员有10种行为:1.伪造、变造、转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标志牌和有关证件;2.利用宗教、民俗等活动误导、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3.向旅游服务人员个人支付佣金、有价证券等;4.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5.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服务规范要求;6.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或提供旅游服务;7.不按旅游合同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8.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9.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旅游服务;10.其它损害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三项的,对旅游服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后七项的, 对旅游服务人员及经营者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合同要写明购物次数时间
修订草案还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旅游费用、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者有其它需要,可与旅行社另行约定。旅行社应当与所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领队人员提供旅游服务,应持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按照团队运行计划接待旅游团队。违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弃团甩客最高罚1万
旅游客运车船驾驶人员在接待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旅游客运合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或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弃团或者甩客;未经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更换客运车辆、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人员。违反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团购景区、景点所得的优惠门票或相关凭证,违者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