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由于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为了团款支付发生纠纷,在双方交涉过程中,游客在饭店等待前往景区旅游,并不断催促导游赶快出发,导游以等待地接社指令为由继续等待。经过近一个小时的交涉,地接社和组团社再次达成协议,导游带领全团游客旅游。游客以旅行社甩团为由,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赔偿总团款三倍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否认甩团,也拒绝按照游客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服务违约当属无异议。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服务,包括按时出团前往景点旅游。只要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否则旅行社就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对照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整个行程中,旅行社本来是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出团的,但由于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为了团款的支付发生了纠纷,地接社暂停了旅客的服务,损害了游客的出游权利,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不仅违约且甩团。在实务中,旅行社的许多违约行为,比如没有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并不一定是旅行社有意为之,或者说旅行社不一定具备主观故意。但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因为地接社具备接待服务能力,游客也是多次催促,但地接社就是不提供服务,以游客为要挟迫使组团社就范。只要组团社不付款,就不为游客服务。直到组团社答应付款,地接社才为游客提供服务。地接社这样的行为,就是我们业内所谓的甩团。
3、旅行社之间付款纠纷不能牺牲游客的权益。地接社按照约定要求组团社付款,本是天经地义,组团社按时付款,也是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合作中,不时会因为团款的支付发生纠纷,本属于商业活动中的常态,但旅行社必须明白,围绕团款支付而殃及游客的行为,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组团社而言,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所遭受的权益受损,包括违约和侵权,组团社是责任承担的第一人,案例中出现的甩团行为,给游客造成的权益损失,必须由组团社承担,组团社承担之后,可以向地接社索赔。由于团款不能按照约定支付造成的纠纷,始作俑者是组团社。组团社不按时支付团款的行为,真的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是组团社经营不诚信的直接后果。
对地接社而言,导游拒绝为游客提供服务,等同于拒绝履行合同,会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地接社拒绝提供服务,和组团社不按约支付旅游团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地接社的损失也不亚于组团社。
4、游客要求赔偿三倍团款的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游客要求组团社承担地接社违约行为的责任合情合理。地接社的违约行为,应当由组团社先行赔偿,然后追究地接社的责任。
其次,游客要求组团社赔偿三倍团款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组团社要赔偿三倍团款的条件是:第一,旅行社具备提供服务的条件;第二,经过游客要求仍然拒绝提供服务;第三,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由于甩团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滞留。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游客才可以得到一至三倍团款的赔偿。对照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前两个条件符合,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因此,游客提出三倍团款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旅行社应当如何赔偿。如果旅游合同中有关于拒绝履行的约定,则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则应该按照游客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当然,损失的举证责任在游客,在实务中,游客是无法举证损失有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最后只有通过双方的协商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