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了解到一桩旅行社状告游客的案例,游客旅游后竟故意赖账,拒绝交纳20%的尾款。
一家单位50多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华东7日游旅游合同,总团款约10万元。合同约定,出发前该单位向旅行社预付80%团款,即8万元,其余2万元待游客返回后支付。旅游结束后,该单位既未向旅行社提出任何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也未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反以种种原因推脱不愿意付清团款。
旅行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位执行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团款。此时该单位才以旅行社存在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为由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由于该案已在法院立案,旅游管理部门已不再受理。近日,此案经法院调解,旅行社收回欠款,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沈阳市旅游质监所告诉记者,旅行社状告游客的案例非常少见。但从该案中可以给我们一些提示和思考: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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