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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返程航班延误游客增加一晚住宿是否合适?
发布日期:2016/3/15 来源:b12301 点击次数:593次

     一、案例简介  

     广州游客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在旅游目的地较为顺利。按照约定,返程结束地为香港,抵达香港时间为下午1点,游客自行返回广州。由于航班延误,直到晚上8点才抵达香港,为了方便游客回广州,旅行社额外安排了旅游大巴在机场等候。游客以航班延误打乱了购物计划为由,坚持旅行社在安排香港住一晚,要求旅行社第二天来接站。在全团游客的坚持下,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住宿,但希望能够和游客分摊住宿费用,遭到了游客的拒绝。  

     二、法律规定  

     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联通发》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三、案例分析  

     1、航班延误的原因及其责任承担。航班延误一般存在两种原因,

     第一,不可抗力的影响,比如大雾、暴雪等自然灾害,导致航班延误,甚至取消。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旅行社、游客,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后果,相互之间都不承担赔偿责任,遭受的损失各自承担。

     第二,是航空公司等自身原因,比如机械故障、运力调整、不可抗力传递的后续影响等,如果航班延误给游客造成了损失,由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承担责任,旅行社并不需要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的职责就是做好协助工作,帮助游客向航空公司索赔。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例中的航班为正常航班,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如果交通工具为非公共交通,比如包机、火车专列、旅行社租赁的长途大巴,或者旅行社自营的旅游车等,都不属于公共交通。非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延误,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企业和旅行社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行程延误的原因在这些交通工具本身,旅行社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是旅行社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旅行社要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旅游合同中已经约定,旅游服务中的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诸如住宿、餐饮等多项服务,游客接受这些服务,游客是旅游合同的债权人。当然,也有人提出质疑,游客需要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游客应当也是旅游合同债务人。这样的观点当然没有错,因为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既然旅行社已经安排了旅游行程,游客理所当然地成为债权人,旅行社不能因为团款的因素,降低服务标准,甚至是甩团或者扣团,游客支付多少旅游团款、何时支付旅游团款,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并不必然影响到游客债权人的地位。  

     尽管如此,作为债权人的游客,在接受旅行社的服务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正如《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那样,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航空公司出现延误,游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旅行社已经额外提供了交通工具服务,但游客仍然滥用权利,人为造成本可以避免住宿费用的发生,游客应当自己的行为承担。总之,案例中由于航班延误给游客造成的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都没有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理由。  

     3、返程航班延误后游客是否必须住宿要看具体情况。虽然案例中的游客在香港住宿为人为扩大损失,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住宿费用,但在实务中,存在的几种情况,游客提出住宿要求具备和理性:第一,如果延误航班抵达太晚,比如后半夜才抵达机场,游客要求住宿合理。第二,如果延误航班较晚,但游客无法当天返家,游客必须住宿一晚后才能返家,在机场等地住宿要求合理。第三。少数游客身体情况特殊,比如身体特别虚弱、年龄过大、婴幼儿等,无法继续舟车劳顿,需要得到及时的休息等。  

     上述三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是非公共交通,造成延误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为此安排住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果是公共交通,造成延误的原因也不是不可抗力,理论上说应当由公共交通来承担游客的住宿费用,旅行社做好协助工作,但实践中是否可行有待观察。如果造成延误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则各自承担损失,如果游客需要住宿,旅行社做好协助工作,费用由游客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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