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肯尼亚十日游行程结束后投诉,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游客出示了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地陪为当地人且会说中国话的黑人”而地陪实际上为华人导游,要求旅行社退赔全额团费及小费。旅行社辩称,合同的特别约定是“地陪为当地人且会说中国话的”,导游虽为华人,但其已取得肯尼亚居住权和导游资质,旅行社并没有违约,有关“黑人”导游的约定,是游客自己加上的。法院认为,游客不能解释合同不一致的原因,仅采信双方合同中一致的部分,即认定有关地接导游的约定为“当地人且会说中国话的”,但旅行社合同履行存在瑕疵,部分支持了游客的诉求,判令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5000元。
二、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如何评述两份旅游合同。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是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旅游合同签订后,一般都是游客和旅行社各执一份,作为双方实现权利、监督合同义务履行、处理纠纷的依据。旅游合同一式两份,内容应当是完全相同。但在上述案例中,特别约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游客手持的合同特别约定更为严密、细致,对于导游的肤色和种族都作出了约定。旅行社保留的旅游合同的特别约定则没有这样的约定。独立地看,两份旅游合同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但两者相对比,矛盾立即凸显,事关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
2、举证责任是民事责任追究的关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否则其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游客认为旅行社应当提供黑人导游服务,旅行社则认为,有关黑人导游的约定,是游客后来自己加上的,两者观点截然相反,双方当事人似乎都应当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举证。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被要求举证的当事人假如不能举证,或者举证周全,在庭审中就存在败诉的风险。对于如何分配民事举证责任,上述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谁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就必须为合同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合同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是否已经约定“黑人”导游应当由游客举证。由于旅行社保留的旅游合同中有关导游的约定是,“当地人且会说说中国话的”,并没有约定为黑人导游,也就是说,从旅行社保留的旅游合同看,导游只要是“当地人且会说说中国话的”,就符合合同的约定。而游客手持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是,导游为“当地人且会说说中国话的黑人”,相当于游客认为与旅行社存在的合同关系中,就导游的约定,除了“当地人且会说说中国话的”之外,还作出了导游为“黑人”的约定。也就是说,游客认为和旅行社存在提供“黑人”的合同关系,而旅行社则认为和游客不存在有关“黑人”导游服务的合同关系。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游客提出了和旅行社存在提供“黑人”导游的合同关系,游客就必须为存在与旅行社提供“黑人”导游的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旅行社举证。如果游客不能举证,就承担败诉的风险。
4、旅行社也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在庭审中,如果游客坚持其诉讼请求,拒不承认“黑人”导游是自己擅自加上,旅行社则可以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来证明“黑人”导游的约定究竟是旅行社业务员书写的,还是游客自己擅自加上的,或者是其他人代为书写的。其实,只要旅行社确信并没有作出有关“黑人”导游的约定,一旦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游客一定不会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就会作出适当的让步。因为是否擅自加上特别约定的内容,游客一定了然于心,对于笔迹鉴定的后果也一定是心知肚明。
5、旅行社业务员签订合同的工作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虽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游客关于“黑人”导游约定的观点,旅行社似乎取得了胜利,但为此支付的诉讼成本也不小。引起该诉讼的起因,主要是因为旅行社业务员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够严谨,才给予游客在特别约定添加文字的可乘之机。在旅游合同签订中,旅游合同的约定必须清晰、明确、准确、不留空白,是基本的要求,但只要对照签订旅游合同的实务,就会发现签订旅游合同存在的漏洞比比皆是。从上述诉讼案例中,旅行社应当吸取教训、得到启发,并应用于实践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