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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组团社委托不具资质的旅行社收客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6/4/18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299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为了参加出境旅游团,在当地旅行社咨询相关事宜,当地旅行社告诉游客,他们接受了省城组团旅行社的委托,可以代为收客。于是,游客向当地旅行社交纳了旅游团款,当地旅行社为游客出具了本旅行社的收费凭证,游客和组团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行程结束后,由于游客对行程中的服务质量有异议,要求当地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以仅仅是代为收客为由,要求游客向组团社投诉,几经协商未果,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关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主要会涉及两重法律关系,第一重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重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然,有时旅行社偶偶还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这两重法律关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并行不悖,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合法也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合法。    

2、当地旅行社向游客出具发票的性质。虽然《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游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旅游合同关系的消灭。为了弥补由于合同形式的欠缺导致合同关系被认定无效的缺憾,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只要游客支付了旅游团款,旅行社也接受了游客的旅游团款,不论旅游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也不论法律法规是否对于旅游合同形式有强制性规定,旅行社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成立。至于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则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当地旅行社接受了游客的旅游团款,出具了收费凭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无疑。

3、旅行社之间如何规范开展业务委托。企业之间是否开展相互委托业务,由旅行社自己决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主要表现之一。从理论上说,旅行社之间的业务不应受到特别的限制,但由于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委托并非完全自由,需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按照规定,旅行社的成立,不仅需要工商部门的批准,而且也需要旅游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则是需要再次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特许,否则只能经营入境旅游和境内旅游业务。因此,没有经过特许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就属于违规行为,但只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管旅行社行政违法,也不能就此认为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因此,旅行社之间的委托经营,最为基本的规则是,同资质的旅行社之间可以委托收客,不同经营资质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必须格外注意,否则容易涉嫌违法经营。比如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可以委托同样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代为收客,具备境内业务资质的旅行社也可以委托同样具备境内业务资质的网络销售代为收客;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不可以委托不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代为收客,不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不应当接受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委托代为收客。上述案例中的当地旅行社代组团社收客行为违法。

4、上述旅行社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前文已经提及,只要收取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由此可以认定,当地旅行社虽然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但和游客之间却存在合同关系,游客要求当地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拒绝承担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由于游客和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表明和该组团旅行社也确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游客也可以要求该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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