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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老年游客参团是否可以要求退还门票
发布日期:2016/4/25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479次

一、案例简介

    老年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行程中发现和其他游客团款相差无几,在景点收票处出示了老年证免费入场。返程后要求旅行社退还门票优惠,旅行社以包价旅游合同服务不具体单列费用为由,拒绝退还门票。老年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门票,其理由是法律规定可以享受,权利被旅行社剥夺;旅行社则再次强调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拒绝返还。两者的观点似乎都有道理,难以抉择。

    二、法律规定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

    1、法律规定给予老年游客优惠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这里所谓的老年游客,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游客。也就是说,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旅游活动中都可以享受的一定门票优惠。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又对老年人作出细分,按照60周岁以上和70周岁以上两个不同年龄档次,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幅度。同时消除了本地游客和外地游客之间的界限,一视同仁地给予优惠。

    2、老年游客优惠的具体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老年人优惠的规定,是一个富有弹性的规定,仅仅规定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具体是优惠还是免费,则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再确定。在旅游服务中,凡是国有性质的旅游景点,全国较为普遍实施的原则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游客给予一定的优惠,优惠多少由景点自行决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游客则以门票全免居多。

    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虽然上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优惠或者全免的景点必须是国有性质,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基本都确定了优惠主体为国有性质的景点。至于民营性质的旅游景点,虽然也会给予老年人优惠,但给予老年游客优惠的主动权在旅游景点自身,法律没有干预,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民营性质的景点不给于老年游客门票优惠,有关部门也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景点给予老年游客优惠或者全免。

    3、老年游客获得优惠是法定权利。不论是获得优惠还是全免,是法律赋予老年游客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放弃权利,但权利通常不可以被剥夺。具体而言,老年游客可以放弃旅游景点的优惠,购买门票进入景点,但景点不可以拒绝给予符合优惠条件的老年游客门票优惠。老年游客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还是自行前往景点游览,仅仅是老年游客对于出游方式的自愿选择,并不影响和阻碍享受门票优惠权利的实现。老年游客参团旅游当然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的权利,旅行社以包价旅游合同性质为由,拒绝退还门票的理由不成立。

    4、旅行社组织老年游客参团如何处理门票优惠问题。由于老年游客门票优惠是游客的法定权利,旅行社不可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老年游客的优惠权利,但老年游客可以自愿放弃享受优惠的权利。旅行社在组团时,首先需要对于如何应对老年游客的优惠规定制定相对应的预案;其次需要对门票优惠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需要了解当地有关老年游客门票的优惠规定,并掌握旅游目的地有关老年游客优惠的规定。

    如果两地规定相同,旅行社可以事先向老年游客解释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旅游服务价格的组成等内容,希望老年游客能够按照普通游客标准支付旅游团款。如果老年游客拒绝旅行社的解释,仍然要求享受门票优惠,旅行社在收费时,就必须按照旅游目的地的优惠规定和标准,给予老年游客优惠。如果两地的门票优惠规定不一致,则需要按照旅游目的地的规定和标准,给予老年游客门票优惠。

    5、包价旅游合同和门票优惠不矛盾。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旅游者以总价方式向组团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这仅仅是支付旅游团款的方式,总价支付只是说明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列出服务明细,诸如房费、餐费、门票等的具体费用构成,但并不意味着老年游客能够享受的优惠权利就此消失,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不能共存的关系。因此,包价旅游不能成为对抗老年游客门票优惠的理由。

    所以,只要旅行社事先没有向老年游客作出有关门票优惠的解释,老年游客没有明确表示放弃门票优惠的权利,返程后要求旅行社退还门票优惠,旅行社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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