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时,向游客收取了全额旅游团款。为了规避法律,仅仅和游客签订了代办出境香港的机票,然后在委托合同的附件中列明(有些是以口头方式告知游客)在境外的具体的服务项目。游客抵达香港后,再和事先约定的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这样操作的目的,既可以规避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同时也可以省去委派领队的责任,在旅行社看来是一举两得。旅行社这样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该如何应对?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是否可以接受游客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答案是肯定的。不论是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游客有需求,有委托,旅行社有资质,有能力,都可以按照规定,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委托服务,并向游客收取费用。同时,如果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就不需要为游客委派领队和导游,因为旅行社只是为游客提供事先约定委托的服务。当然,如果游客仅仅委托旅行社为其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则另当别论。
2、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包价旅游合同相比,代办旅游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需要为游客委托的事项给游客造成的损失负责,具体地说,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购买到香港的机票,只要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预订好机票,就算旅行社按照约定,完成了游客的委托事项。至于游客抵达机场后航班是否正常起飞、甚至是否被取消,和旅行社都没有任何关系,旅行社也无需承担责任。
3、组织游客参加出境游,却又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的操作是否合适。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从表面上看,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代办旅游合同并不违法,代办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从本质上看,由于旅行社已经收取了全额旅游团款,该款项远远高于委托代办机票的费用,且代办旅游合同的附件(口头告知)也证明,游客在境外的各项服务内容,在出团前已经得到了双方某种形式的确认,无非是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合同约定而已。
所以,既然境外的服务项目已经事实上得到双方的确认,无非就是旅行社不愿面对,希望借助文字游戏干部责任而已。因此,虽然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代办旅游合同,好像为旅行社解了套,但只要我们梳理出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旅行社既不能摆脱为游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实质。
4、游客如何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上文已经提及,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办旅游合同,只要旅行社预订好了前往香港的机票,旅行社就完成了委托事项。游客在境外权益受损和境内的旅行社无关,当游客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游客必须向香港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主张权利。
因为旅行社已经事先收取了游客的全额旅游团款,该款项既包括境外服务,也包括前往香港的机票,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以推定,只要旅行社收取了游客全额出境旅游团款,就表明旅行社和游客形成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就是组团社,而不是代办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旅行社应当承担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所以,只要是由于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给游客造成的损失,游客都可以选择向组团社追究赔偿责任。
5、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对旅行社监管。对于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是否实施行政监管,可能会产生争议。如果仅仅是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代办旅游合同的形式出发,旅游主管部门基本不需要实施行政监管,最多是对旅游服务纠纷进行调解;如果从旅行社整个操作模式加以考察,就可以得出旅行社是在从事包价旅游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就有义务,对旅行社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实施监管。笔者认同后一个观点,认为应当对旅行社的组团行为实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