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新制定的《广州市旅游条例》更能贴近实际情况,广州人大信息网日前全文公布《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此,广东各大旅行社纷纷表示,新条例对于旅游购物、导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更有利于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旅行社亦表示,部分规定尚缺乏实操性。 据悉,草案规定,旅行社的全包价旅游线路价格,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景点(区)门票、导游(领队)服务费的费用以及旅游者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出境旅游线路还应包括办理签证(签注)等费用。旅行社的小包价旅游线路价格,应当明确单列交通、饮食、住宿、景点(区)门票等费用,以供旅游者自主选择。在保障导游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
南湖国旅·西部假期的董事副总经理郑年军表示,事实上,作为一个大社,在实际操作中,该社已经在执行旅游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了。比如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已签约或登记的导游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导游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等等。
同时,广东各大旅行社普遍对条例中的两条规定表示了质疑。首先,对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发现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此规定操作性不强。“旅行社作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游客需要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报告。其次,游客购买该商品的有效凭证。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游客如何证明买到的商品是掺假、以假充真等。目前,珠宝、玉器等商品还有中间机构来鉴定真假。但对于食品、工艺品、电器等,游客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商品的质量。而旅行社恰恰需要提供该证明来向旅游商店进行追偿。”
其次,对于条例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取得其委派。”旅行社对这一规定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如要取得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旅行社为此要向导游服务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成本。更重要的是,目前,由于导游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奇,除了实行挂靠、年审、导游资格考试等常规功能以外,他们很少对旗下的导游进行质量跟踪、发展培训等等。所以,其委派的导游往往并不能达到旅行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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