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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聘用伪造领队证的无证领队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7/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595次

 一、案例简介   

 某组团社组织了出境旅游团,由于处于旅游旺季,组团社自己领队不够用,经朋友介绍王某有领队证,旅行社查验了王某的领队证,觉得没有问题,就聘用了王某作为该旅游团的领队。行程结束后,游客投诉该领队业务不熟悉,行程中还擅自漏游了旅游景点。旅游主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一眼就看出王某的领队证为伪造,确认王某为无证领队,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旅行社承担对游客赔偿的民事责任,并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组团社作出行政处罚。组团社认为自己并不知情王某为无证领队,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行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三、案例分析    

1、组团社对外聘领队的审核义务。在旅游旺季,组团社外聘其他旅行社的领队担任旅游团的领队,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组团社对于外聘的领队并不了解,就涉及到对外聘领队的审核,这是组团社的基本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外聘领队的审核,主要是形式上和程序性的审核,而不是实体上的审核。比如组团社需要对于外聘领队的身份证和领队证的本身审核,但没有义务对身份证和领队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除非身份证和领队证有明显的瑕疵,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这些证件有造假嫌疑。只要完成了程序性的审核,组团社的审核义务即告完成。    

2、组团社外聘领队是否需要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领队获得资格证后,需要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可获得领队证,也就成为了某一家旅行社的正式职工。领队为其他组团社带团,基本等同于领队在外兼职行为,而兼职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至于组团社是否需要征得领队所在单位同意,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只是旅行社的内部管理问题,和是否可以在外兼职没有关系。如果旅行社不同意领队在外兼职,而领队坚持在外兼职,旅行社可以采取处罚、解聘等措施加以干预。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组团社在外聘领队前,向领队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并征得同意。如果组团社不征得领队所在单位的同意,也并不影响组团社外聘领队行为的合法性。


3、领队执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有关领队执业管理,法律对于旅行社和领队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旅行社而言,在组织出境旅游时,必须委派持证领队随团出游,否则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领队本人而言,要担任领队工作,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出境旅游业务,否则也将承担法律后果。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持有合法的领队证,并接受了旅行社的委派,领队就拥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至于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是本单位的,还是外聘的,都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组团社需要为外聘领队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领队服务不符合约定,只要事实确凿,组团社就必须向游客作出赔偿。不论该领队是有证还是无证,因为有无合法领队证,只是行政方面的要求,游客提出赔偿要求,是民事责任的诉求,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领队追偿。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无证领队并不属于任何旅行社,组团社向游客赔偿之后,要想向该无证领队追偿,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该无证领队不配合,旅行社的无法追偿的风险就较大。从这个意义上说,组团社外聘领队时,不仅需要履行证件的审核义务,还需要向领队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确保旅游服务的顺利开展。前者为法律义务,后者为管理义务。当然,如果组团社向无证领队所谓的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就可能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5、组团社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无证领队提供的身份证和领队证无明显的瑕疵,作为普通人的旅行社工作人员无法辨别证件的真伪,组团社就不需要为委派的是无证领队承担行政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只要对该无证领队实施行政处罚即可;反之,就需要对组团社、领队等分别给与行政处罚。上述案例中,由于领队证存在明显的瑕疵,一眼就能认定领队证为伪造,旅行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推定旅行社可以判断且应当能够判断领队证为伪造,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组团社、领队等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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