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年5月15日 星期四 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行业新闻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景点免费提供赛龙舟河道发生死亡事件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8/26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676次
    一、案例简介
    某景区和当地村委会达成书面协议,每年端午节期间,景区为当地村民免费提供景区内的河道,村民可以在河道内举办赛龙舟活动。协议还约定,在赛龙舟期间,如果出现村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均由村委会负责善后,景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一次赛龙舟活动中,有一位村民跌入河中,可能是受制于当地风俗的约束,一同赛龙舟的其他村民并没有伸出援手,该村民溺水身亡。家属要求村委会和景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以和村委会有协议在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案例分析
    1、景区和村委会达成免费提供赛龙舟河道的协议合法有效。作为经营者的景区,可以向任何进入景区的自然人收取门票,进入景区的自然人也有购票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景区的基本权利、游客的基本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景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可以根据需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述案例中,景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经营策略,任意处分自己收费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景区愿意,既可以按照门市价向游客收费,也可以给予游客门票优惠,还可以放弃向游客收费的权利,这是景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
    2、景区行使免收门票的权利,但不能放弃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对于游客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景区的义务,景区必须扎扎实实地履行到位,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景区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得转让,也不得主动放弃,即使景区和游客本人约定免除景区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一旦发生游客人身财产损害,只要景区没有履行安保义务,或者履行的安保义务不周全,景区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一定要知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景区免费之间是分属于义务和权利的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不能混为一谈。当然,由于景区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在具体的民事赔偿纠纷处理中,可以酌情减轻景区的赔偿责任。
    3、景区和村委会签订的面责任协议书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景区和村委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赛龙舟期间村民在景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者约定为村委会,景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不能说明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被免除,景区依然必须为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只不过由于有约定在先,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村委会,而不是景区。因为通过景区和村委会的协议,景区成功地将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法律后果转嫁给了村委会,而村委会也愿意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景区可以说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不承担责任。
    4、景区免费提供赛龙舟河道时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景区和村委会达成责任承担的协议,即使有损害发生,景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文已经谈到,景区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此减轻或者降低,否则还是需要承担责任。原因有二,第一,免费只是景区放弃了权利,但义务仍然必须履行,比如景区还是应当为赛龙舟安排安保人员、救生人员、在河道两侧设置必要的护栏设施等。第二,赛龙舟一定会吸引许多观众,包括当地村民和购票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观众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确保观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5、赛龙舟村民死亡相关责任如何承担。一同赛龙舟的村民,见到同伴落水后不施援手,任由死亡事件的发生,对于死亡事件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这些村民涉嫌触犯刑律。同时,一同赛龙舟的村民还必须为死亡事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当地有赛龙舟不救落水人的风俗,仍然不能免除民事和刑事责任,因为这样的风俗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当视为无效。与此同时,景区的安全主管部门,比如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安监部门等,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管行业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景区实施行政监管,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