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将降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年经营额要求。
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
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国家旅游局要求,试点经营上述地区居民赴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