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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和门市解约后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9/30 来源:旅游投诉-黄恢月 点击次数:4098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携带女儿想到澳大利亚旅游,选择了她家附近的旅行社门市部报名,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门市部要求游客除了交纳团款之外,再向门市部指定的银行账号交纳了10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行程结束后,游客要求门市部按照约定全额返还出境游保证金,门市部以已和旅行社解除了合作合同关系,游客应当向旅行社法人要求返还出境游保证金。法人声称,在游客报名前,旅行社已经门市部解除了合作协议,但门市部拒绝将旅游合同、发票、公章、旅行社门市部的牌子等交还给旅行社,所以造成当前局面的责任不在旅行社,而是应当由门市部负责,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要为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旅行社设立分社、门市部等机构,目的就是接受旅行社法人的委派,为旅行社组团收客,是旅行社经营行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既然得到了旅行社法人的授权,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的行为就是旅行社法人的行为,旅行社法人理应承受分社、门市带来的后果。
    旅行社分社、门市部的经营后果,包括正反两个方面:正面的后果,就是为旅行社带来的市场份额、营业收入等积极效应,旅行社法人对这样的后果不会持否定的态度,而是多多益善。反面的后果,就是分社、门市部等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旅行社效益下降或者亏损、社会形象受损等,虽然旅行社法人不愿意看到,但也必须接受这样的后果。谁也不敢保证,分社、门市部给旅行社法人带来的,一定的正面的后果,因为经营风险本来就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结果。
    2、旅行社必须为经营中的表见代理承担责任。在当今社会化分工极为细致的大背景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固然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只要企业一经审核成立,法人授权代理人参与经营势必成为基本模式,事事均由法定代表人亲力亲为的社会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旅行社法人依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这就和表见代理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行为,必须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的特殊制度。在通常的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直接授权代理人,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因此,代理人的行为和后果都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灭失,或者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按理代理人不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此均心知肚明,但对于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而言,对此并不一定知情。
    3、旅行社业务中表见代理的诸多表现。由于旅行社业务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旅行社业务主要靠业务员个人努力而开展,在旅行社组团服务和地接服务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表见代理现象。比如,在组团活动中,由于业务员离职,而准备出游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知道业务员的离职情况,而且业务员还能提供原旅行社的相关组团凭证,善意相对人和业务员签订合同就难以避免。再如业务员要求地接社接待团队服务,地接社想当然地认为,业务员还是在为原旅行社服务,不假思索地继续和业务员合作。只有等到应收款不能到位,地接社才有可能发现业务员已经离职的事实,地接社在向业务员主张权利未果时,就会向旅行社要求支付应收款。
    4、游客在旅游合同中为善意相对人。游客在和分社或者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中,或者随团接受旅游的过程中,均以普通游客的身份参与其中,门市部的经营没有任何可疑之处,游客无从知晓门市部和旅行社之间已经解除合作关系的事实。游客发自内心地认为该门市部为旅行社的正规门市部,而且游客也没有和门市部恶意串通,损害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因此,游客属于善意相对人。为了确保作为善意相对人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要游客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旅行社仍然必须为分社、门市部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必须退还游客10万元出境游保证金。旅行社退还出境游保证金后,就可以启动向门市部负责人追偿的程序。
    5、旅行社承担责任的直接原因是内部管理不力。既然旅行社已经和门市部解除了合作关系,就必须理顺所有关系,门市部不得以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名字门市部继续以自己名义收客,却不加制止,是旅行社内部管理乏力的表现。旅行社之所以拒绝退还游客10万元出境游保证金,理由是已经和门市部解除了合作关系,旅行社和门市部都已经知晓。至于合同、公章等没有及时收回,是门市部拒绝不愿意返还。总之,旅行社没有过错。这些理由貌似有理,旅行社是受害者,为门市部背了黑锅。
    事实上,当旅行社和门市部解除合作关系后,就应当按照按照合同约定,和门市部理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达成终止合作的协议,及时收回各项代表旅行社法人授权给门市部的经营凭证,并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市民和合作对象。如果门市部拒绝交回这些经营凭证,旅行社应当能够预料到,门市部继续以旅行社的名义收客的后果。从客观上说,旅行社无法收回授权给门市部的经营凭证,等同于放任了对其不利后果的发生,当然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以无法收回门市部经营凭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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