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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7/9/5 来源:今日安报 点击次数:1033次

   9月1日起,跟旅游团外出旅游,如果旅行社降低了约定的服务标准,可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行社最高会被罚1万元。《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些《条例》都被详细地列在其中。昨日,省旅游局局长杨盛道介绍,《条例》在游客权益保护、行政执法等方面规定得更细、更严,增强了旅游执法的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王四川介绍,由于旅游者是分散的个体,在对旅游商品和服务的识别能力、议价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难以与有组织的、具有较强实力的旅游经营者相对等。旅游者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犯,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而这次《条例》的出台有望使这样的情况得到缓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应当使用主管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约定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同时《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纠缠胁迫游客购物、向游客索要额外费用;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没有签订这种合同或者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会被责令改正。按照《条例》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即将实施的《条例》专门设立了旅游安全的章节,从各个方面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区(点)没有尽到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将可能产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条例》中规定得非常严格:在实施处罚前,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后仍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同时会被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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