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散客化时代的到来,旅游俱乐部、户外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等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本文统称为旅游新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且呈现燎原之势,参与到旅游活动的组织中。与此同时,旅游者与旅游新主体之间的纠纷、旅行社与旅游新主体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如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成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新课题。
一、旅游新主体带来的新课题
1.旅游新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旅游新主体的出现,给旅游者带来了惊喜。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更为灵活地选择出游方式和旅游目的地,不仅满足了旅游者的个性需求,为旅游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也拓展并丰富了传统旅游服务市场,推动传统旅行社业务的转型升级,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小觑。
2.旅游新主体对行业的冲击。不可否认的是,许多旅游新主体并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资质,却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实实在在地在从事旅行社业务。同时,旅行社认为旅游新主体的经营,挤压了传统旅行社的业务空间,纷纷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对旅游新主体经营旅游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3.旅游主管部门面临的难题。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旅游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论违法违规的主体是旅行社,还是旅游新主体,旅游主管部门都应当对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但从当前旅游市场监管的实际看,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新主体的监管,存在监管难、盲点多的现状。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1.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根据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在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即所谓的包价旅游业务。第二部分是接受旅游者和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代订交通、住宿、代办出入境手续等服务,就是所谓的代办旅游业务。
在谈到旅行社业务经营时,我们必须改变两个基本观念:第一,凡是旅行社所经营的业务,都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第二,和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业务,只有旅行社才可以经营。这样的理念,没有准确理解旅行社的服务特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错误的、有害的。
2.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的划分。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范围,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划分。从横向上划分,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可以分为入境旅游、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等业务范围。从纵向上划分,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可以分为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需求,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有些业务仅仅是取得旅行社资质后才可以开展,比如包价旅游业务,其他企业不可以经营;有些业务旅行社可以经营,其他相关企业也可以经营,比如代理机票预订服务、代理客房预订服务,旅行社可以经营,其他资质具备的企业也可以经营。
3.旅行社的专属业务范围。按照《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该规定明确了旅行社的专属业务,就是指包价旅游业务。
判断是属于包价旅游业务,还是代办旅游业务,关键看由旅行社还是旅游者策划和落实旅游产品。如果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旅游者被动接受服务,这样旅游活动就属于包价旅游服务。如果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指令,被动地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这样的服务是代办服务。在实践中,如果旅游者以私人定制方式要求旅行社提供服务,即使是以团队形式出游,这样的团队旅游仍然属于代办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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