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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对旅游俱乐部等旅游新主体的认识与监管(2)
发布日期:2016/11/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5578次
    三、旅游新主体的法律资质
    1.旅游新主体法律资质的获得。如果旅游新主体仅仅为旅游者提供咨询等服务,只需要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即可;如果旅游新主体需要为旅游者提供代办服务,也只需要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但如果旅游新主体希望能够获得和旅行社同等的经营资质,就必须按照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新主体的经营才具备合法性,否则其经营就会涉嫌无证经营。
    2.旅游新主体法律资质现状。旅游新主体资质现状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已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了经营资质,但其获得的经营范围为旅游服务和旅游咨询,不包含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第二类,旅游新主体既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也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纯粹是无证照经营,这样的旅游新主体完全不具备从事旅游服务的合法资质。第三类,少数旅游新主体为了经营的需要,取得了合法的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许可。
    无证照经营旅游业务,以网络为载体的俱乐部等新主体最为典型。旅游新主体的发起人,利用网络发起和组织旅游服务,如利用QQ群、微博群和微信群等从事旅游业务。虽然这些旅游新主体为大众提供了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服务,但他们的经营行为仍然属于非法经营范畴。
    3.旅游新主体从事旅行社专属业务的违法性。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的旅游新主体,不论是取得营业执照的旅游新主体,还是尚未登记注册的旅游新主体,从事旅行社的专属业务合法性存疑。前者可以从事旅游咨询、旅游代办等服务,但不可以从事旅行社专属业务,即不可以从事包价旅游业务,因为营业执照中所谓的旅游业务,并不包含旅行社方可从事的包价旅游服务。后者既不可以从事旅游咨询等服务业务,也不可以从事包价旅游业务。如果旅游新主体不能按照规定,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不论是从事旅行社专属业务,还是从事其他旅游服务业务,其经营行为都具有违法性。
    四、旅游新主体组织旅游模式
    1.AA制组织旅游模式。AA制模式几乎是所有旅游新主体都曾经经历的发展阶段,这种模式大体上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就是发起人组织旅游者旅游,出发点就是为了组织志同道合的旅游者寻找乐趣,愉悦心志,而不是为了营利。发起人会事先向所有参与旅游活动的旅游者公布成本,并将成本平摊给每一位旅游者,但收取的费用仅仅只限于成本,不会从中获利。旅游活动顺利结束后,发起人会向全体旅游者公布账目,以示其非营利性。这样的旅游模式,大多数局限于熟人之间,或者通过熟人介绍,富有较浓郁的人情味,当然也有通过网络发起,陌生人之间集结相伴而行。第二种形式,就是一些单位为了稳定客户群,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旅游俱乐部,经常组织固定客户参与各类旅游活动,费用结算也采取AA制,不从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营利。
    2.变种的AA制组织旅游模式。所谓的变种AA制组织旅游模式,就是旅游新主体发起的旅游活动的旅游者,除了承担自己旅游活动的实际成本外,还需要为发起人承担一定的费用,比如发起人的对外联络费用、发起人委派的在旅游活动中的服务人员的食宿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参与旅游活动的所有旅游者平均分摊。除此之外,发起人没有从所发起和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获得利益。这样组织旅游活动的模式,虽然旅游者为此增加了一定旅游费用支出,其支出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存在落差,但这些费用的支出的目的只有一个,都是为了更好地为旅游者自身服务,这样的模式和AA制相比不够纯粹,但仍然应当被纳入AA制的旅游模式,因为归根到底发起人没有利润进账。
    3.旅游新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除了少数纯粹的AA制或者变种的AA制组织旅游模式外,绝大部分旅游新主体在初级阶段也许会以非营利为出发点,但随着参与者的增加,发起人自然从中看到商机,从非营利模式走向营利模式,或者说从非经营模式走向经营模式只是时间问题。当然,一些旅游新主体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旅游时,继续保持部分旅游活动的非营利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五、旅游新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形式
    1.包价旅游服务方式。旅游新主体从事这种服务方式时,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安排、服务合同的性质、组织旅游者的方式、服务旅游者的方式、服务费用的结算等,与旅行社的包价旅游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存在的区别仅仅是服务内容稍有不同而已,比如旅行社提供的可能更多的是常规线路的服务,而旅游新主体提供的服务和线路更具有个性化,更能符合旅游者多元化的旅游需求。
    包价旅游服务方式是当前旅游新主体最为主要的服务方式,因为参与旅游新主体发起和组织的旅游活动,其艰苦性、危险性、不便性较之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有过之无不及,旅游者需要更为细致入微的服务,旅游新主体为之提供包价旅游服务也在情理之中。
    2.代办旅游服务方式。代办旅游服务模式是旅游新主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接受其委托,为旅游者提供包括代订客房服务、景点服务、交通服务在内的各种服务,旅游新主体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得利润。这样的服务不仅是旅游新主体在提供,旅行社也在不遗余力地提供,其他企业诸如订票公司、订房公司也提供类似的服务,是向全社会具有合法资质企业全面开放的领域。
    随着个性化旅游者比例的提高,只要旅游新主体取得旅游服务资质,不断完善服务方式的人性化和便捷性,不断强化服务技能的规范和提升,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就可以为更多的背包客、自助游等散客旅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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