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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旅行社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为何被查
发布日期:2016/11/7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5823次
    一、案例简介
    某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在当地工商部门的例行检查中,认为旅行社在组团服务中,直接向游客收取旅游意外保险金,然后以游客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妥,因为旅行社没有经营代收保险金的业务,所以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应当按照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旅行社希望旅游主管部门从中做协调工作,劝说工商部门给予整改的机会,而不要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业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组团旅游,必须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这是旅行社法定义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旅行社作为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支付责任保险费。可以说,只要旅行社按照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就履行了主要的旅游保险义务。除此之外,在旅游服务中,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得到有效救济,旅游意外保险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办理中,旅行社的义务仅仅是提示游客投保意外保险,只要提示到位,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也就履行完毕,至于游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如何投保意外险,均应由游客自己决定。
    2、旅行社代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应当取得合法的资质。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游客提供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服务。这样的规定进一步表明,旅行社从事游客意外保险的办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的资质。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旅游主管部门要管理的是旅行社组团接待业务,如果工商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旅行社涉嫌超范围经营游客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主管部门则无权干涉。
    旅行社为游客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属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任何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是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此已有规定,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但在实务中,多数旅行社按照多年的经营习惯,并没有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就直接开展了为游客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事宜。旅行社如此地操作,实质上是超范围经营,工商主管部门当然有义务对旅行社的涉嫌超范围的行为进行监管。
    对于旅行社此类涉嫌超范围经营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是否应有所作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答案是否定,虽然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欠妥,涉嫌超范围经营,即便被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主管部门不会也不应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此类所谓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不具备管辖权,工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这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旅行社可以收取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居间费用。旅行社分别接受游客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旅游意外保险代理业务,旅行社的角色基本可以定位为居间人。旅行社从事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工作,向游客收取旅游意外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付出了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理应由保险公司或者游客支付居间费用。旅行社可以和相关当事人约定,旅行社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当事人应当如何向旅行社支付劳务费用。旅行社收取这笔劳务费用后,必须如实入账,不得作为旅行社的小金库,更不能被业务员个人直接收取,否则也会涉嫌收取当事人的回扣,涉嫌商业贿赂,应当被工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旅行社没有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民事责任。旅行社没有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就说明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旅行社就必须为游客的意外伤害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旅行社应当全额承担,还是部分承担游客的意外伤害损失,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游客,是否应当知道需要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会成为旅行社和游客双方攻防的焦点。
   5、旅行社没有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行政责任。对于没有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应当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因此,虽然《旅游法》赋予了旅行社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没有设置相应的罚则,旅游主管部门不可以因此给予旅行社行政处罚,这可能也是立法中存在的缺憾,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律既然为旅行社设定了强制性义务,就应当设定违反强制性义务后法律后果,否则这样的法定义务履行与否仍然取决于旅行社的自觉,缺乏强制性和监管的操作性,实际效果如何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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