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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代签旅游合同后行程取消引起的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16/11/21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125次
    一、案例简介
   游客常年在舞蹈俱乐部跳舞,舞蹈俱乐部负责人相约大家一起出游。经协商,舞伴们口头委托负责人代为签订旅游合同,但书面旅游合同一直没有看到。出关时,由于游客自己的原因,被边检拒绝出境。该游客返程后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旅行社列出损失清单,退还的费用不到总团款的百分之十,游客无法接受。俱乐部负责人返回后,才拿出书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当天解除旅游合同,游客承担总团款百分之七十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扣除。游客要求旅行社出示损失的证据,旅行社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舞蹈俱乐部负责人在签订旅游合同事宜上存在过错。在古代,先哲们就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表明如果接受他人委托,就必须尽力为委托人负责。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委托舞蹈俱乐部负责人签订旅游合同,游客和舞蹈俱乐部负责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游客为委托人,舞蹈俱乐部负责人为受托人。舞蹈俱乐部负责人应当按照游客要求,为游客代办签订旅游合同事宜;同时,舞蹈俱乐部负责人还应当及时将委托签订旅游合同相关事宜报告给游客,诸如签订合同的进程、游客需要提供的资料、旅游团款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总之,既然接受了游客的委托,舞蹈俱乐部负责人就当忠实地履行职责。旅游合同签订完毕,必须将旅游合同向游客出示,或者复印后直接交付给游客;舞蹈俱乐部负责人还必须向游客详细介绍旅游合同赋予游客和旅行社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已经告知给舞蹈俱乐部负责人的有关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即舞蹈俱乐部负责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旅游合同签订及其相关事宜向游客报告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
    2、舞蹈俱乐部事后出示旅游合同文本的真实性令人生疑。舞蹈俱乐部负责人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将旅游合同文本出示给游客,而是在事后才出示旅游合同文本。舞蹈俱乐部负责人的这个行为,游客完全有理由提出疑问:第一,旅游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为出团前。这个问题必须由舞蹈俱乐部负责人或者旅行社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就意味着旅游合同签订在出团后,甚至是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违反了相关规定。第二,该旅游合同文本是否真实地呈现了游客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当纠纷发生后,旅行社修改合同内容,特别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修改,然后再和舞蹈俱乐部负责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一定是存在的。
    3、代签合同必须得到游客的明确授权。上述两个方面的话题,主要针对舞蹈俱乐部负责人,而对于旅行社而言,为了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当有游客要帮助他人签订旅游合同时,最为重要的是,旅行社必须要求受托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出示其他游客的委托授权,或者由受托游客提供联络方式,业务员和委托游客直接联系,问清楚是否有授权某位游客签约一事,并留下电子记录,或者保存通话录音。如果旅行社手中没有委托签约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且游客拒绝承认有委托,旅行社至少会陷入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尴尬境地,可能最后就必须屈服于游客高额的索赔。
    4、游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游客和旅行社发生纠纷,维权的渠道有:第一,和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只要双方有足够的诚意、愿意沟通、能够换位思考。第二,游客觉得违约责任过重,无法承受,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法院来裁决,要求降低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游客可能需要支付维权的成本,例如诉讼费、仲裁费等。第三,在没有违约金约定的前提下,如果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尽管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游客仍然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有说服力的损失凭证,只要旅行社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证据,游客就必须承担损失,即使是旅游团款全损,游客也必须接受。
    5、旅行社认为扣款是商业秘密的观点错误。所谓商业秘密,更多的是指旅行社的经营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不得为竞争对手所知,旅行社对其他旅行社可以保密,但对于游客,几乎不存在商业秘密的问题。如果旅行社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游客退团造成损失的凭证清单,仅仅是旅行社自己罗列的损失清单,游客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任何所谓的损失,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因为只要旅行社无法举证损失的存在,即使是真的有损失,从法律角度看,因为举证不能,旅行社也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来承担这些损失,而不能转嫁给游客,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理在损失承担纠纷处理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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