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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今后未经开发的旅游景区严禁旅游经营
发布日期:2007/9/9 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次数:856次

    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今后,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上述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时,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办法》规定,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今后,旅游景区从事旅游接待活动,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容量范围内开展,并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

  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旅游部门举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旅游资源事件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资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此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和“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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