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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每日案例播报-恢月说法】游客出境游期间护照被抢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12/5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40次
   一、案例简介
   有一家6大1小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5晚6天东南亚海岛游,飞抵旅游目的地
的第二天,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就餐后,在准备返回旅游大巴车的途中,被
当地的飞车党抢包,其中三人护照随包被抢走。地陪立即协助游客前往当地警署
报案,当地警察要求游客以自行遗失为由报案,游客身在异国他乡不得不接受警
察的要求。团队继续既定行程,三位游客只能留在当地办理证件。证件办理后,
三位游客购买了机票返回国内。游客以被抢劫、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
由,要求旅行社退还三人未走行程的费用、承担返程机票费用。旅行社认为自己
没有过错,既不承担机票款,也不退还余款。
   二、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
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案例分析
   1、游客需要对被抢劫事件承担举证责任。游客的证件究竟是被抢劫,还是被自己疏忽遗失,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表述:一方面,游客在境外向警方说明为自己遗失证件,补办证件后结束行程返回;另一方面,游客主张自己的证件被他人抢劫。面对这个相互矛盾的说法,游客应当解决的问题是,需要举证证件的确被抢劫而不是自己遗失,举证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后果不同,如果是被抢劫,游客就可以试着追究旅行社的安保义务履行不周的责任,如果是游客自己遗失,所有后果和损失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
    2、关于游客证件是遗失还是被抢的证据判断。对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面临的难题是,由于游客之前已经向当地警方声明为自己遗失证件,警方的证明当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对游客自己不利。游客为了证明证件是被抢劫,而非自己疏忽遗失,可以通过同团游客的证明取得,但前提是当时有同团游客在场、且愿意为游客被抢劫事件做证。同时,游客还必须证明,在境外警方报案时声称自己遗失,完全是出于迫不得已,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处理旅游投诉中,旅游主管部门会犯难:其他同团游客的证明,和当地警方提供的证据相比,究竟哪一个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做的一件事,就是取得同团两位以上游客的证人证言。只要同团游客能够到管理部门来,证明游客的确被抢劫的事实、且和游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旅游主管部门告诉同团游客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辅之于报案证明,就可以推定游客被抢劫证件的事实存在,而并不是游客自己遗失证件。如果没有同团游客的证人证言,或者有其他因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旅游主管部门就应当以游客向警方报案的证据为准。
    3、旅行社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对游客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不得抛弃,不能豁免。只要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就必须承担游客的损失。具体而言,如果该旅游目的地社会秩序混乱,经常发生游客被抢劫的案件,就足以说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本身不安全;或者旅行社知道旅游目的地社会秩序不很理想,也没有告知游客如何防范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这些因素都可以被认定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就应当为游客证件被抢劫承担责任。
    4、游客中途返程导致旅游合同的解除。不论是游客自己遗失证件,还是证件被他人抢劫,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结果:游客必须提前结束旅游行程而返程。在这种情况下,游客的行程无法继续,其效果是相当于游客在行程中和旅行社解除了旅游合同。既然是解除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可以安照法律规定,扣除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将余款退还给游客,也就是旅行社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案例中旅行社认为是游客自己的过错,不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的观点错误,涉嫌不当得利。虽然旅行社会强调利润低、费用都已经产生等理由,仍然无法令人信服。
    5、旅行社必须举证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旅游合同被解除,旅行社就应当向游客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在实务中,旅行社经常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如何证明费用已经发生、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个问题对于旅行社来说,往往是难以逾越的鸿沟。因为旅行社难以证明向供应商支付的费用,是否包含该游客的旅游费用、这些已经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返还等问题;同时,由于涉及出境旅游,即使旅行社能够证明费用发生的客观存在,还需要有境外公正、认证等程序,证明手续繁琐、周期长,是旅行社的难以承受之重。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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