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期间,同团游客中有一对母女总不按规定时间集合,每次都导致全团游客在大巴上等候,导游也反复提醒全团游客要准时集合,但这对母女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第三天,有位游客忍无可忍,与其他游客一起劝说这对母女,不想遭到这对母女破口大骂,双方激烈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该游客受轻微伤,被及时送医治疗,医疗费由游客自己垫付。行程结束后,游客一纸诉状将那对母女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旅行社和这对母女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判决被告母女承担80%赔偿责任,游客自己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作为民事主体,旅行社之所以需要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之所以能够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关键在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合同约定了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几乎就不会有任何交集,也就不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按照《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旅行社的主要权利,就是向游客收取旅游服务费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向游客提供服务,同时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游客的主要权利是得到旅行社提供的约定服务,享受旅游权利,其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旅行社和游客最为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2、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应当履行附随义务。上文已经谈及,在旅游服务活动中,游客最为重要的义务,就是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这是游客的主合同义务。由于旅游服务的提供和旅行社的积极作为有关,但也和游客的积极参与配合密不可分,团队旅游就更需要得到团队中所有游客的共同参与。为了顺利实现旅游合同目的,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游客除了履行主合同义务之外,还必须履行包括协助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概念,是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和目的而定,衍生出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具体到旅游合同中,为了达到游览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目的,团队活动必须建立在整齐划一的基础上,这就需要旅游团队中的每一位游客予以协助,比如导游要求全团游客早上8点上车,全体游客就有义务按时上车。因此,按时上车就是团队所有游客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
3、游客的自由权利不得被滥用。法国哲学家卢梭曾经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名言,可以简单地用自由是相对的来概括。世上本无绝对的自由,游客参加了旅游团,虽然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但仍然必须受到旅游合同的约束,还是需要履行附随义务等相关义务。但在许多不成熟的游客看来,既然我已经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团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剩下的就是享受旅游权利,享受绝对自由的时候了,在旅游途中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迟到几分钟甚至更长时间根本就不是个事。游客的这个观点,前半段没有错,但后半段就是大错特错。因为游客在旅游途中不按照导游安排的时间上车,就意味着滥用自由的权利,权力滥用必定导致损害别人权利的结果,这也正是同团其他游客与这对母女发生冲突的原因。
4、侵权人应当对游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这对母女游客每次上车迟到,不仅仅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其他按时上车的游客权益,虽然同团游客的事件浪费和损失难以计算,但浪费了其他同团游客的时间为客观存在,这是这对母女游客对其他同团游客权益的侵害,也应当被纳入侵权范畴之内。从理论上说,游客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包括请导游和这对母女深入沟通,要求这对母女改掉迟到的坏习惯,并通过赔礼道歉,承诺在后半段行程中按时上车等予以解决。与此同时,其他同团游客和这对母女游客交涉,发生了争吵和肢体冲突,导致同团游客人身受到伤害,这又是另外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这对母女作为侵权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从表面上说,这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为这对母女的持续性不守时,的确损害了其他游客的权益。但从法律层面上说,这对母女的侵权行为,并不能也不应该必然导致同团游客之间肢体冲突的侵权行为发生。本来同团其他游客批评这对母女游客,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但由于发生了肢体冲突,使得正当维权者也为此付出代价。法院的判决这对母女承担主要责任,游客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即为例证。
5、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法院之所至判决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的肢体冲突后果承担责任,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旅行社既未对全团任何游客实施侵权行为,游客之间的肢体冲突也不是旅行社服务引起的。第二,在游客之间的肢体冲突中,也不适用于旅行社未对游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给与游客赔偿。因为游客之间的肢体冲突,既不是旅游服务和产品不安全造成的,也和旅行社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无关。当然,在游客之间发生争吵时,如果导游在现场,就要及时劝阻游客的争吵行为,平息事态;当游客发生肢体冲突时,能劝则劝,无法劝解,就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求助,化解矛盾。如果旅行社对于游客之间现场发生肢体冲突不闻不问,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