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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责任承担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7/4/12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697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委,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现就职于浙江省旅游局

一、问题的提出

游览旅游景点,既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旅游者在旅游服务中最为主要的权利,当然也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旅行社服务的实践中,除了不可抗力导致遗漏旅游景点之外,由于旅行社自身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遗漏旅游景点,旅游者一定会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在遗漏旅游景点纠纷的处理实务中,旅游者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感受和认知,提出以下五种较为典型的赔偿请求:

第一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按照欺诈规则进行赔偿,退一赔三。第二种,要求旅行社按照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标准,赔偿一至三倍的旅游总团款。第三种,旅游者除了要求旅行社对遗漏旅游景点赔偿外,还要求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第四种,旅游者不需要旅行社的经济赔偿,但要求旅行社组织旅游者重新游览遗漏的景点,即所谓的补游。第五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对于必须为自身及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损失,旅行社和旅游者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很多时候,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仅旅行社不愿意承担,旅游主管部门也会认为旅游者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法院也未必支持旅游者的赔偿请求。

在实务中,旅行社通常愿意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给予旅游者赔偿,旅游者则坚持自己的赔偿请求。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除了少数诉诸法院的纠纷外,绝大多数纠纷都会在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和旅游者各退一步,化解纠纷。虽然纠纷得到了解决,但这样类似于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引起业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遗漏旅游景点行为的分类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造成遗漏旅游景点的原因复杂。遗漏旅游景点行为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旅行社、导游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遗漏旅游景点

 旅行社、导游或者履行辅助人不一定具有主观故意,也并不希望遗漏旅游景点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旅行社、导游或者履行辅助人存在主观疏忽或者过失,导致遗漏旅游景点情况发生。比如旅游景点已经关闭,但旅行社并不知晓,抵达旅游目的地后,被迫取消旅游景点的游览。又如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旅游景点的游览被迫取消等。

(二)地接社或者导游擅自遗漏旅游景点

 旅行社或者导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比如通过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以获得回扣等利益,事先不征求旅游者的意见,不和旅游者协商,自作主张地取消旅游者游览旅游景点,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地接社或者导游擅自遗漏旅游景点,是地接社或者导游早有预谋、事先设计的结果。在擅自遗漏旅游景点的行为中,地接社强烈的主观故意甚至是恶意暴露无遗,这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取消旅游景点形成鲜明的对比。擅自遗漏旅游景点的行为,在旅行社低价团的操作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旅行社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最为典型的是,由于旅游团款未按照约定及时到账,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发生纠纷,地接社部分或者全部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义务,中止了旅游者的吃、住、行等诸多服务,其中也包括中止旅游景点服务。

 地接社拒绝提供旅游景点服务,强烈地体现了地接社的主观不能特点。因为地接社具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将为旅游者的服务和与组团社之间的团款纠纷混为一谈,将经济纠纷的后果转嫁给旅游者,拒绝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地接社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旅游团款,而不是为了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但客观上却是遗漏了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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