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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责任承担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7/4/14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1175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委,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现就职于浙江省旅游局

三、遗漏旅游景点的举证责任旅游者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法院提出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必须解决的是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举证责任承担者对是否遗漏旅游景点、是否擅自遗漏旅游景点、遗漏旅游景点是否事出有因等方面进行举证。举证责任者举证不力,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举证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

 (一)是否遗漏旅游景点的举证旅游者提出旅游景点被遗漏时,旅行社可能会回应说,旅行社完全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景点服务,如果旅游者认为旅行社遗漏了旅游景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旅游者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行为的存在。

 旅行社的观点貌似有理,但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旅行社要求旅游者举证的要求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最为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旅行社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可见,提供旅游景点服务,是旅行社的义务之一。当旅游者和旅行社为是否提供旅游景点服务发生争议时,旅行社作为负有提供旅游景点服务的当事人,应当对是否已经提供旅游景点服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旅行社无法证明旅游景点服务已经提供,就可以认定旅游景点被遗漏,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擅自遗漏旅游景点的举证旅游者提出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即使旅行社承认遗漏旅游景点事实的存在,也可能主张是旅行社和游客协商一致,减少了旅游景点服务,而不是擅自遗漏旅游景点。旅行社的反驳,是否能够说明问题,帮助旅行社走出困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遗漏旅游景点本身不存在异议,矛盾的焦点在于景点遗漏是“擅自”还是“变更”,旅游者的主张是旅行社擅自遗漏旅游景点,而旅行社的主张则是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旅行社和旅游者就遗漏旅游景点原因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旅行社举证,遗漏旅游景点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旅行社单方的擅自行为。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协商一致,就推定遗漏旅游景点是旅行社的擅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客观原因导致遗漏旅游景点的举证

 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原因大致有三,第一是旅行社的主观原因导致遗漏旅游景点;第二是不可抗力造成遗漏旅游景点;第三是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遗漏旅游景点。后两种原 因即为客观原因。

 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旅行社都会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是非旅行社人为因素导致遗漏旅游景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发生遗漏旅游景点的情形,还是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即由旅行社证明遗漏旅游景点的原因,不是旅行社的主观原因,或者为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是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最终导致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

 如果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旅行社需要提供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证据,并且还要证明不可抗力和遗漏旅游景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就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发生不可抗力,旅行社就可以免责。如果是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旅行社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发生后,旅行社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民事纠纷赔偿原则概述

 民法上所称的补偿性原则,就是违法行为人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也被称为填平式原则。在我国民事赔偿纠纷处理中,补偿性原则为基本原则,惩罚性原则为例外。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无需给予额外的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违法当事人除了根据损失给予直接损失的赔偿外,还需要额外的赔偿,其中以欺诈行为的赔偿最为典型,以示对违法当事人的惩戒,这就是惩罚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来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理解这个法条时,应当特别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损失是直接损失,而不包含间接损失,比如由于行程延后一天,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未能返程签订合同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同时,法律中规定的损失,还包含了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包价旅游合 同的履行,和其他合同,诸如买卖合同相比,并不能给旅游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旅游者参加包价旅游合同,更多的是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和愉悦,而不是经济利益。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主要限制在直接损失范畴之内。

 (二)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补偿性原则追求的是损害和赔偿相一致的效果,违法行为人给予受害人赔偿后,受害人不再有其他损失。具体到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赔偿中,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只需要按照损失的额度进行赔偿即可,旅游者不能从赔偿中获取利益。再通俗一点,就是作为受害人的旅游者,不能由于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就要求旅行社承担超过其损失的赔偿,从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的赔偿中赚钱,否则就是不当得利。所以,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的行为固然不对,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只能就遗漏旅游景点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包括其他。

 (三)惩罚性原则的来源

 适用于旅游纠纷处理的惩罚性原则至少有两个法条,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惩罚性原则的含义

 惩罚性原则作为民事赔偿补偿性原则的一种补充,在补偿性原则赔偿的基础上,对具有主观故意甚至是恶意且给对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者予以惩罚,要求违法者在承担补偿性原则的赔偿之外,还必须给予受害者额外的赔偿,一方面给予受害者抚慰,另一方面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彰显社会正义。在旅行社服务中,除旅行社的欺诈行为必须遵循惩罚性原则外,当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并给旅游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时,同样也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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