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责任承担分析(三)
发布日期:2017/4/17 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822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委,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现就职于浙江省旅游局

    

五、旅行社对补偿性原则的理解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关于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性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侵害人必须按照惩罚性原则给予受害人赔偿,甚至还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的赔偿纠纷中,也必须遵循上述基本原则。但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尽管面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条款,对于赔偿有不同理解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补偿性原则基本要求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体现在民事赔偿中也必须具备平等精神,一方不得强迫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也应当遵循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不能简单地以保护弱势旅游者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过高的赔偿。

(二)补偿性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正是基于对补偿性原则的这种认知,旅行社就会坚持认为,遗漏旅游景点的结果仅仅是遗漏了景点,只要相关服务符合约定,旅行社就只需要对遗漏旅游景点损失进行赔偿,而不能由此要求旅行社给予额外赔偿。按照补偿性原则的规定,旅行社只需要按照景点门票作为计算单位来赔偿损失,比如门票为100元,只需要赔偿100元门票,加上前往景点的市内交通费、导游服务费即可,然后按照赔偿标准予以双倍赔偿,而无须顾及其他。如果赔偿超出这个范围,就违背了补偿性原则的规定,损害了旅行社的权益,对旅行社也不公平。因此,不论按照何种方式处理,旅行社都不需要为旅游者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旅游者对补偿性原则的理解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按照补偿性原则进行赔偿的方案,很少有旅游者同意接受,否则也就不会出现旅游者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旅游者不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主要也是基于对补偿性原则的理解存在的分歧:

(一)从旅游合同目的来判断

在绝大多数团队旅游者看来,虽然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交通、住宿、餐饮的服务,但参加旅游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游览山水,观赏景点,品味人文,这些都和景点的游览有直接关系。旅游者接受的交通等服务,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游览目的的配套。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纯粹以餐饮、住宿作为目的的旅游也不在少数,尤其在所谓的个性化旅游活动中。当旅行社擅自遗漏旅游景点,导致旅游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旅行社仅仅以遗漏的景点本身作为赔偿基础,旅游者当然难以接受。在旅游者看来,旅行社的这种赔偿方式并没有体现补偿性原则。

(二)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判断旅游者之所以会提出在旅行社看来不合乎规定的赔偿要求,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只要有遗漏旅游景点情况发生,旅游者往往会认为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既然如此,旅行社自然就必须按照欺诈的赔偿标准来赔偿,而且赔偿的基数必须是全额旅游团款。关键的问题是,旅行社的遗漏旅游景点,有时的确是旅行社的欺诈行为所致,而并不是简单的违约。

 第二,旅游者认为要求全额旅游团款的退还,或者重新旅游,也体现了补偿性赔偿的原则。因为旅游者再次前往旅游目的地游览被遗漏的景点,支出的旅游费用和旅行社的赔偿相去甚远。既如此,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旅游者再次游览被旅行社遗漏的景点的费用相当,只有如此赔偿,才符合补偿性原则的精神。

(三)合同约定的景点都是重要景点

导游之所以会擅自遗漏旅游景点,除了导游为购物和自费项目挤占时间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导游认为有些景点既没有知名度,也没意思,虽然在合同中有约定,但并不重要,所以去不去都无所谓,导游这样的观点显然错误。因为只要被纳入旅游合同中,所有的旅游景点就没有大小之分,也没有重要与否之分,只有著名与非著名之分,所有景点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只要旅游合同有约定,即使旅行社认为是小景点,也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更何况导游认为不重要的景点,对于旅游者而言并非如此。导游不能随意遗漏旅游景点,或者改变游览方式,比如实地游览改为车览、远观。


七、对“合理费用”的理解(一)“合理费用”的提出

 在旅游服务纠纷赔偿规定中,有两处提到了“合理费用”的概念。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合理费用”的赔偿指向

虽然司法解释列举了“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作为旅行社赔偿合理费用的范围,但只要仔细推敲就可以看出,该法条中合理费用赔偿主要针对遗漏旅游景点。因为从本质上来说,遗漏旅游景点就是改变旅游行程、

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的重要外在形式之一,而法条突出了遗漏旅游景点,就是为了特别强调旅行社擅自遗漏旅游景点的严重后果,希望提升旅行社的合同意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从而保护旅游者旅游权利的顺利实现。

(三)如何认定“合理费用”

对于“合理费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条和旅游服务实践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从法条本身来理解。在这个法条中,确定了几个基本要素:第一,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已有合同约定;第二,是旅行社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也就是违约责任的追究;第三,赔偿的费用为旅行社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也就是说,旅行社赔偿的这些费用,是根据完成原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需要综合考虑确定,比如遗漏旅游景点等,赔偿费用中至少包含景点门票、市内交通、导游费等费用。

其次,从旅行社服务实践本身来理解。第一,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需要由相关服务,诸如六要素等服务,共同组成旅游服务内容。为了游览景点,必须有必要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支撑,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仅仅按照景点服务赔偿,于情不符。第二,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通常以游览景点为主要目的,如果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仅仅就景点服务赔偿,于法无据。第三,其他服务,诸如餐饮、住宿等服务降低标准或者没有提供,就事论事地赔偿较为合理,不宜任意扩大赔偿范围和数额,除非该服务具有特别意义,比如餐饮为当地独有,也是作为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则可以套用遗漏旅游景点的方式予以赔偿。

 再次,司法解释提出旅行社应当赔偿合理费用的实质,就是在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具体明确要求法院在判决此类纠纷时,应当结合旅行社服务的特点,在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时,不能就事论事地仅仅把遗漏的旅游景点门票作为赔偿对象,而应当通盘考虑。简言之,就是旅行社擅自遗漏旅游景点时,应当给予较高的赔偿,而不只是根据补偿性原则仅仅赔偿景点门票、市内交通等费用。

 最后,遗漏旅游景点赔偿价格的确定。遗漏旅游景点的赔偿还涉及门票赔偿费用标准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可以从景点获得优惠价格,包价旅游服务中的价格构成均为优惠价,在退还旅游者未发生的景点门票时,旅行社坚持按照优惠价格退还,旅游者则要求按照景点门票的门市价格退还。考虑到如果旅游者自行前往游览景点时,应当支付全额门票的因素,旅行社应当按照门票的门市价,向旅游者退还门票。

(四)“合理费用”赔偿的限制

不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国家旅游局的赔偿标准,强调旅行社赔偿

 “合理费用”的前提是,旅行社或者导游有“擅自”的行为,即旅行社存在擅自遗漏旅游景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强调的是旅行社的主观故意,或者说是主观恶意。比如按照正常的服务操作流程,旅行社就能够避免遗漏旅游景点行为发生,但旅行社或者导游为了能够增加购物等,将游览景点的时间让位于购物,放任遗漏旅游景点结果的发生,旅行社或者导游就具备主观故意。

但在实务中,有时旅行社的遗漏旅游景点,虽然也违反合同约定,但并不全是旅行社的主观故意所为,而是客观不能,比如临时交通管制、旅游者食物中毒等,结果导致遗漏旅游景点现象的发生,这样的遗漏旅游景点的结果,是旅行社和导游所不愿看到的。尽管如此,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的违约属性仍然客观存在,旅行社当然必须按照补偿性原则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比如仅仅赔偿旅游景点有关费用,但是否适用司法解释上所称的合理费用赔偿规则,笔者倾向于持保留态度。主要原因是在这样的遗漏旅游景点中,旅行社没有主观故意或者恶意,即遗漏旅游景点并不是旅行社“擅自”的结果。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