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游旅游目的地的确定。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地位的提升,中国游客受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欢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当然,要成为在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也需要经过一定程序,首先就必须是我国政府和旅游目的地政府双方均有这个意愿,通过双方的谈判,达成协议后方能实现。 总之,旅游目的地的确定,是我国政府和旅游目的地所在政府共同协商决定的结果。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也能够清晰地看到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这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该规定要求“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从这个法律规定看,当某个国家和地区被确定为旅游目的地后,旅行社具体的出境旅游服务业务中,还必须遵循相关的经营规则,即我国的组团社必须和旅游目的地依法设立且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方可开展出境游业务。政府宏观调控的色彩较浓。
2、旅游相关当事人面对的难题。从旅行社角度看,南极和北极虽然没有被明确列入出境旅游目的地,但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旅行社的组团出游的目的地;从游客角度看,既然旅行社在组织南极游,只要旅游服务质量符合预期,倒也是乐在其中;从旅游主管部门来看,早已知道旅行社在组织南极和北极等地的旅游,但也是听之任之,不加干涉。
上述案例的出现,旅行社、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都必须面对这个难题:出境游旅游目的地的边界在何处,换句话说,南极、北极、公海等是否为我国出境游旅游目的地。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看,好像游客的观点值得支持,因为南极没有被纳入到我国出境旅游目的地名单是客观事实,但只要仔细推敲,又隐隐约约感觉到,旅行社的做法似乎也不无道理,最后的难题交到了旅游主管部门手里,是支持游客的额观点,还是支持旅行社的行为,必须作出明确的判断,否则就可能要么面对游客行政不作为的指控,要么面对旅行社的行政乱作为的批评,左右为难。
3、如何理解有关出境游旅游目的地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规定本身看,对于出境游旅游目的地的规定是清晰的,凡是进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出境游旅游目的地名单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我国旅行社组织出境游的旅游目的地。反之,只要不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出境游旅游目的地名单中的国家和地区,均禁止我国旅行社组织游客出境出游,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这些国家和地区旅游,就涉嫌超范围经营。
可以看出,出境旅游目的地的确定,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许可行为,也就是说,确定为我国公民的出境游目的地,首先是该目的地在某个政府的管控之下,是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领土,而不是地理意义上自然区域。经过我国政府和目的地政府的协商,才能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也就是说,出境游旅游目的地的确定,一定是与双方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行为密不可分。总之。如果离开了政府间的合作,讨论是否为出境游目的地就毫无意义。
4、南极、北极、公海等自然区域的性质。众所周知,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南极、北极、公海等区域,属于全世界人共有,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不可以来设定管辖权和归属权,应当由全世界来共同管理和和平利用。截止到目前为止,南极和北极等地区没有政府,不可能成为一个行政意义上国家和地区,而是一个地理概念上的区域,是一个永久性的属于全世界共有的公共区域,其性质和地位今后不会也不应当被改变。
因此,南极、北极、公海等区域既然没有政府,也没有永久居民,更不可能在这些区域设立地接旅行社,根据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政府无法和这些地区所谓的官方机构协商,讨论确定为出境旅游目的地事宜,也不可能借助官方渠道,直接将这些区域设定为出境游旅游目的地。同时,我国政府不应当也不会禁止这些地区成为旅游目的地,从而将旅行社组织南极等地旅游的行为定性为超范围经营。
5、游客投诉旅行社违规的目的所在。在旅游投诉的处理中,一些游客无法获得预期的赔偿,往往会转而举报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上述案例即为典型。如果旅游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游客就会指责旅游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尽管游客批评旅游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绝大多数游客的真正目的,其实并不在意旅行社的服务是否违规,而是希望借助旅游主管部门的公权力,迫使旅行社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出让步。只要得到了预期的赔偿,游客再也不提旅行社行政违规与否的话题。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积极作为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好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