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客遗失戒指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法律认可的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体,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独立参与旅游活动。法律赋予了游客可以独立参加旅游活动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同事赋予了游客承担独立参加旅游活动相应的义务,即必须为参加旅游活动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只是享受权利,拒绝承担义务。
虽然遗失戒指并不是游客的故意,游客当然不会任由遗失自己物品事件的发生,不论该物品贵重与否,但发生戒指遗失事件,的确是游客的过失所致。因为戒指是游客随身携带的小物件,在游客自己直接的控制之下,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游客都有保护自己戒指所有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如果是由于游客自己管理不善,权益损害的后果就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所幸的是,遗失的戒指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2、游客应当为遗失的戒指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当旅行社告知游客,地陪再次遗失了游客的戒指,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游客,也需要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游客不能解决举证问题,即使能够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具体确定赔偿额度时,仍然将遭遇难题。
虽然游客提供了购买戒指的发票,但游客还需要证明,当初花了1万多元购买的“这个戒指”,就是遗失在旅游车上的“那个戒指”。如果游客不能解决这个举证责任,只能说明,游客的确在旅游车上遗失了一个戒指,这个戒指被地陪暂时保管,而这个戒指的价格到底是多少,则可能陷入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尴尬境界,永远无法说清楚,最终可能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3、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将遗失物品返还。不论是古今中外,不论是舆论还是道德,拾得遗失物及时返还,均为理性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在我国的法律中,《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于旅游团队已经离开了旅游目的地,游客无法及时取回自己的遗失戒指,就和地陪约定取回戒指的方式,游客和地陪之间建立了代为保管戒指的合同关系。在这个保管合同关系中,地陪应当妥善保管游客的戒指,并在合适的时间将戒指交由旅行社领队。这是该合同赋予地陪的义务,地陪应当及时安全地将戒指转交。只要地陪妥善地履行了这个义务,地陪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才归于消灭。
4、地陪再次遗失游客的戒指的可能原因及其责任承担。由于游客遗失的戒指在地陪的实际控制中,游客和地陪之间还建立了口头的保管合同关系,地陪当然有妥善保管戒指和及时返还戒指的义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游客的戒指再次消失,给游客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大致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由于地陪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其他外力因素的影响,比如戒指被盗等,导致戒指再次遗失。第二种可能,就是地陪出于贪念,私吞了游客的戒指。
对于第一种可能,由于地陪保管游客戒指是无偿的,按照法律规定,地陪应当举证自己的保管没有重大过失,虽然戒指已经遗失,但自己已经最大限度地履行了保管义务,仍然没有避免戒指的再次遗失,地陪就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一种可能,由于地陪出于恶意,捏造事实,游客和地陪之间距离较远,要核实事件的真相,基本无望。地陪也可以就此声称戒指遗失,已获得不当得利。
5、旅行社当然应当需要为地陪的行为负责。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只要组团社自身,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工作失误,给游客造成了实际损失,但只要当事的责任主体不愿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游客不愿意向履行辅助人主张权利,组团社就必须为旅行社自身、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关履行辅助人追偿。
在上述案例中,组团社想避免为地陪遗失戒指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当要求地陪提供证据证明,戒指的再次遗失,地陪在保管中不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地陪无法举证自己的保管不存在重大过失,地陪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地陪既不承担举证责任,又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就当为地陪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