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游保证金收取的原因。但凡参加过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的游客,大多数都有经验,就是参加出境游,除了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之外,还经常被要求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或者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银行存款证明等。旅行社之所以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游客行程结束后,不会擅自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出境旅游服务中,尤其是在出境游开始阶段,的确存在极少数市民擅自滞留不归的现象,导致一些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心存戒备,一方面加强对签证的管理,另一方面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旅行社采取相关措施,以遏制游客滞留不归现象的蔓延。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受到压力后,将责任转嫁给我国境内的组团社,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出境保证金随之诞生。
2、旅行社是否可以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在出境游服务中,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规定,旅行社会根据旅游目的地旅行社的要求,然后结合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所以,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旅行社根据不同的目的地来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应该收取多少保证金,也根据游客的不同状况,决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及其额度。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发现有同团的其他游客并没有交纳保证金,也没有提供存款证明,不足为怪,原因即在于此。
虽然社会上对于旅行社向游客收取保证金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的观点认为,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为企业行为,政府可以规范旅行社的行为,但不可过多干预,更不可以禁止。因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尚未出台旅行社不可以收取保证金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既然法律尚未禁止,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理,应当放手让旅行社和游客自己解决,归根结底企业行为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如果旅行社的行为触犯法律,则可以通过由相关法律来调整。
3、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相当于和游客签订了附条件的合同。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应当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这是《旅游法》的明确要求。对于需要交纳出境游保证金的游客而言,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就必须和旅行社就保证金收取和返还达成了协议。如果游客不愿意交纳保证金,或者少交保证金,旅行社就会拒绝游客参团,保证金的缴纳,就成了游客顺利参团的先决条件。因此,交纳出境游保证金的合同,可以看成是游客最终是否能够成行的附条件合同。
这就是说,游客想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除了交纳旅游团款、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外,还必须和旅行社就出境游保证金的交纳达成协议。只要旅行社提出游客需要交纳保证金,游客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游客就可以参加出境游(当然,游客获得旅游签证是个前提),否则,旅行社就不会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也不会要求游客交纳旅游团款。只有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包价旅游合同才有可能成立并生效,游客参加出境游的愿望才得以实现。
4、旅行社收取和管理出境游保证金存在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旅行社收取保证金,旅行社当然可以向游客收取保证金,而且向每一位游客收取多少保证金,决定权都在旅行社手里。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中,一些旅行社存在较多的漏洞:第一,一些旅行社放松管理,保证金没有进入旅行社账户,而是由业务员个人收取。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游客的权益就会受损。第二,一些旅行社没有专款专用,而是将保证金纳入到旅行社的流动资金中,只要旅行社的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游客权益同样会受到损害。第三,一些旅行社将保证金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尽可能多收保证金,间接损害了游客的利益。第四,一些旅行社违法约定,不能及时返还保证金或者银行存折,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即为证明。第五,如果游客出现了擅自滞留的情况,一些旅行社就将保证金据为己有。
5、旅行社不能按时返还银行存折为违约行为。游客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将银行存折抵押在旅行社,旅行社本应妥善保管,按时将银行存折交还给游客,这是对旅行社的基本要求。旅行社工作失误,遗失了游客的银行存折,导致游客无法尽快取回现金,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责任承担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处理:第一,假如说旅行社和游客就迟延返还银行存折责任有事先约定,旅行社就按照约定来赔偿。尽管理论上可行,但在通常情况下,很少有游客有这么强的维权意识,一般不会有这样的约定。这种赔偿方式理论上会存在,实际上概率并不高。第二,也是更为现实的处理方式,按照银行利息的损失来处理。由于游客需要存折挂失,然后要履行相关的手续,才可以到银行提取到现金,旅行社应当按照延误期限和该期限的银行利息来折算游客的损失。尽管利息很低,游客也不一定满意,但终究是体现了旅行社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