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游客参加自由行抵达目的后,为了方便游览,和当地旅行社约定了二日游线路。旅行社为这七名游客提供了十一座的商务车,同时在聊天记录中约定,如果没有其他散客参加,该车就归这几位游客使用,旅行社还将商务车图片发给游客过目,得到了确认。第二天签订旅游合同时,书面合同约定为散客拼团,还有另外两位游客一同参团,乘坐同一辆商务车,游客人数总计为九人。游客乘坐商务车后,难以随车携带全部行李。因为游客返回后仍然入住该酒店,旅行社建议这几位游客将大件行李存放在酒店,遭到了这几位游客的拒绝,游客要求旅行社再派行李车,旅行社则要求游客自己承担行李车的费用。最后,游客自己租赁了行李车同行,但要求旅行社承担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