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有四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一地游,和旅行社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发生,旅行社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游客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第二个法律关系,由于游客家里老人病重,经过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协商,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达成了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协议。第三个法律关系,就是旅行社接受游客的委托,帮助游客代为销售泰国一地游线路。第四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旅行社重新签订泰国一地游的包价旅游合同,再次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2、游客家里老人病重为意外事件。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团前,由于游客本人不适或者家人的身体健康因素,影响到游客无法继续旅游行程,在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团款过程中,和旅行社发生的纠纷、且纠纷不易处理的情形不在少数。这就涉及到对于游客本人或者家人身体不适性质的认定。
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对于突发身体健康状况性质的看法分歧严重。在游客看来,自己身体不适或者家人生病,需要取消旅游行程,导致解除旅游合同,游客不存在过错,而且游客也不愿意这样结果的发生。而在旅行社看来,合同已经成立,游客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游客本人或者家人突发身体健康状况,的确不存在过错方,但影响到了游客参团的可能和意愿,这些客观情况只能被纳入意外事件的范畴,而不能将之视为不可抗力。因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界线非常明确:只有一些自然现象,诸如地震、暴雨等,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是一些社会现象,包括战争、游行、公共卫生事件等,迫使旅游行程暂停或者终止。游客本人或者家人身体不适,无法继续旅游行程,只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因此,不能成为免除游客违约责任的理由。
3、由于游客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由于游客单方原因,解除旅游合同,游客行为的性质属于违约,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旅行社应当如何退还游客尚未发生的费用,就摆到了旅行社和游客的面前。游客认为,虽然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游客尚未得到旅行社实质性的服务,旅行社扣除费用的行为不合理。旅行社则认为,虽然旅游行程尚未开始,但旅行社的服务特点,就是需要提前为游客做好准备工作,而不是临时预订服务,而这些预订工作必须以费用的支出为前提,比如预订机票、预订酒店等。
客观地说,游客的观点有失偏颇,旅行社的观点更为合理,但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旅行社可以不向游客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事实上,面对退还游客尚未发生费用的问题,旅行社也有难言之隐:第一,一些旅行社以低价组团,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游团款,并不足以支付实际需要的旅游费用,当游客解除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实际上是无余款可退。第二,即使旅行社有余款可退,旅行社退还的余款和游客的期望相差甚远,而旅行社的服务特点,又导致旅行社很难举证费用已经实际产生(机票款除外)。如果游客就退款事宜起诉旅行社,旅行社有败诉的风险。
4、旅行社在出售游客原有线路前,和游客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而且是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出现游客家里老人病重的突发事件,游客就可以按照原来的约定,前往泰国参加旅游活动。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游客委托旅行社转卖其原有的旅游线路,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虽然两者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则,旅行社应当按照游客的委托,为其办理转售旅游线路,不得越权,更不得擅自做主。
在上述案例中,当游客和旅行社达成委托合同关系时,游客要求旅行社“卖之前告诉一声”。游客的这个要求,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为旅行社转售旅游线路设置了一个条件,即转售旅游线路前,必须提前告知游客本人。如果游客不同意,旅行社就不能出售该线路,换句话说吗,虽然游客已经委托旅行社转售线路,但真正的转售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此,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就是该委托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
5、旅行社应当为转售线路900元的差价承担责任。客观地说,旅行社为游客转售旅游线路,是为了降低游客的实际损失,而且已经达到降低游客损失的目的。从以往的经验看,如果直接解除旅游合同,而不是转售旅游线路,游客的实际损失将大大高于900元。从这个意义上说,游客应当感谢旅行社的转售。
由于旅行社在转售线路时,没有遵循和游客事先的约定,没有“卖之前告诉一声”,没有履行好作为受托人的义务,擅自做主。当游客不认可900元的损失时,纯粹从法律角度说,旅行社应当为擅自做主转售行为承担责任,900元的差价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同时,由于线路已经出售,游客希望再次参团,只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旅游团款,才能继续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