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质分析。市民请旅行社帮助办理留学签证,旅行社完全按照市民的需求代为向领馆提出申请提供服务,旅行社和市民直接建立了代办合同关系。代办合同关系的核心,就是代办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其办理相关事宜。能够做到这一点,代办人就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和包价旅游合同不同的是,在代办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只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论代办事务是否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旅行社都不需要为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2、旅行社的服务是否存在过错。回答是肯定的。从案例介绍的情况看,旅行社在服务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第三方的认证中进一步印证了该结论:首先,旅行社并没有全面了解掌握留学签证申请事项,对于领馆需要哪些资料心中无数;其次,在填写表格等技术操作层面也存在疏失,直接导致留学签证被拒。因此,旅行社对于市民留学拒签负有直接责任。
代办合同办理的事项相对单一,而且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办事,整个服务相对简单,但在委托办理签证事项上,对于一些不经常办理签证业务的旅行社而言,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因为签证申请政策性强、程序繁琐,各个国家对于签证资料的要求在不同时段也不相同。因此,旅行社在办理签证时,不论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证,还是代办签证,都必须格外小心和用心,防止类似上述事件的重演。
3、旅行社应当退还市民的签证费。市民支付的签证费,包括旅行社的合理利润和支付领馆的费用。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国家的使领馆拒签后,仍然收取申请人的签证费。也就是说,只要提出并交纳了签证申请,签证费就必然发生。由于旅行社的过错,导致被拒签,市民没有任何过错,领馆也是照章办事,旅行社应当为市民的签证费损失负责,全额退还市民支付的签证费,包括已经支付给领馆的不可退回的费用。旅行社在这次服务上是亏本的。
4、市民要求25000损失的赔偿是否合理。除了全额退还签证费之外,市民提出了高额的经济赔偿,是否需要支持市民的主张,关键要看其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被拒签的原因看,直接责任在旅行社的过错,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除了退还签证费之外,还必须承担市民与签证被拒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
之所以提与签证被拒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是想明确旅行社的赔偿范围。尽管旅行社有错在先,但不能将无限责任和损失强加于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损失,就是因为被拒签直接产生的损失,比如为了复印相关资料支出的费用、合理的交通费用等。这些损失必须由市民举证,如果举证不力,即使损失真的存在,旅行社也可以拒绝赔偿。所以说,市民以拒签后再次申请就更困难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25000元损失的观点不成立。
5、使领馆拒签行为分析。只要涉及到出境,一定离不开签证签注的办理。特别是前些年,出境被拒签的比例并不低,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出境被拒绝的风险依旧存在。拒签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申请人的过错,申请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代办人的过错,比如没有按照使领馆要求收集提供资料,或者操作上存在失误等。
使领馆对申请人拒签,虽然是使领馆官员直接做出的决定,但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基于签证官对申请人资料的判断,而不是签证官员拍脑袋的行为。对于使领馆的签证发放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当无争议,但在法律上尚未给出明确的答案,有的观点认为签证发放既然是政府行为,拒签就可以归入不可抗力范畴;也有观点认为,拒签仅仅是意外事件,都需要学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