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只要协商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论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还是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只要涉及到签订合同,都必须体现出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决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迫于某种特殊情况,在违背自己的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2、旅游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所谓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希望和对方签订合同意愿的外在表现。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求全盘接受。
以旅行社之间委托的服务合同为例,具体分析要约和承诺的作用和意义。组团社按照自己组团情况,向地接社发出了希望合作接待旅游团的意向,其中包括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接待要求和服务价格等,组团社发出的意向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要约。如果地接社觉得合适,全盘接受了组团社的要求,地接社给予组团社的回复,就是承诺。经过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说明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建立了接待旅游团的合同关系。
3、旅游合同订立中的要约邀请和新要约。除了要约和承诺这一组概念之外,在旅游合同签订中,还有另外一组重要的概念,那就是新要约和要约邀请。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实务中,要约发出后,立刻得到承诺的情形并不多见,大部分的情况是,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一定会就按照自己的想法,对要约的有关内容作出修订和调整,然后发还给要约人,要约人根据受要约人发过来的信息,再作出修正。这些调整和修正,发给对方当事人,就是法律中所称的新要约,就是俗称的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不是承诺。
与此同时,与要约较为相似的旅游广告,大部分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发出要约邀请的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旅游广告中,如果权利义务介绍相当详尽的,也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4、杭州地接社拒绝接待旅游团是否违规。对照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杭州地接社不接待组团社旅游团队的行为并不违规。首先,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虽然达成了许多服务内容的一致,但在关键的要素上,即旅游团款的支付方式上存在严重的分歧。旅游团款的支付,是旅游接待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旅行社之间就旅游团款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旅游接待合同尚处于新要约阶段,而不是承诺阶段。因此,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合同尚未成立,通俗地说,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
由于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就说明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形同陌路,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就根本谈不上是否甩团的话题。地接社不接待组团社的旅游团,也在情理之中。组团社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地接社承担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也就无从谈起,旅游主管部门和地接社均可以拒绝组团社的要求。至于组团社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组团社自行解决。
5、地接社接待了旅游团队就不能拒接提供服务。地接社接待旅游团队后,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如果地接社前往车站接待了旅游团,开始为游客提供服务,地接社就必须圆满地完成服务工作,即使组团社没有按照约定向地接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第二,如果地接社接待旅游团队后,地接社为了迫使组团社支付团款而甩团,就是地接社的不对,是抗辩权的滥用。因为地接社继续接待旅游团,就说明地接社对于组团社付款方式的默认,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旅游团款纠纷,不能殃及无辜的旅游者。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旅游团款纠纷,应当通过协商甚至是诉讼的渠道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