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接社临时取消地陪送机服务欠妥。在这起服务纠纷中,地接社的服务存在两个错误:第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组团社和地接社就旅游团接待事项已经事先作出了约定,地接社就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减服务。地接社临时取消地陪的送机行为,就是减少了旅游服务,地接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地接社减少了送机服务,应将与此直接相关联的导游费退还给组团社。
第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地接社首先要和组团社说明情况和协商,因为地接社接待旅游团的约定来自于组团社,地接社和游客实际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地接社只是受组团社的委托,代替组团社为游客提供服务,必须为组团社负责。地接社和游客直接协商送机事宜,显然不妥。当然,如果游客返程后不要求组团社赔偿,纠纷也就无从谈起。
2、地接社和旅游团仅仅达成口头协议不妥。地接社就取消地陪送机服务,实际上是对原合同服务作出变更的请求,也属于合同行为。在旅游服务中,法律只是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其他合同形式可以根据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需要来确定。我们主张,在旅游服务中,尤其是事关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来确认,否则吃亏的往往是经营者。
具体而言,地接社主张临时取消送机征得了游客的同意。既然如此,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的的规定,地接社就必须为游客同意取消地陪送机的观点举证。在实务中,既然是征得了游客的口头同意,就意味着如果游客提出和地接社相反的观点,地接社就难以举证。因此,地接社临时取消地陪送机的行为,就被推定为没有征得游客的同意,地接社就要承担责任。尽管笔者也相信,地接社的确征求了游客的意见,并取得了游客的口头同意。
3、地接社临时取消地陪送机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接社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判断:第一,如果临时取消地陪的送机服务,得到了游客的同意,尽管这样的约定并不完全妥当,但地接社的行为就不违反合同约定。不违反合同约定,和地接社退还尚未发生的服务费用并不矛盾。因此,地接社需要退还当天的全团导游费共计400元。第二,如果地接社无法举证临时取消地陪送机服务为协商一致行为,地接社除了退还尚未发生的全团400 元的导游服务费之外,还需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已经有约定违约金的话。与此同时,不论是否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游客的其他赔偿请求,诸如游客的自己开支的餐饮费、要求退还十天的导游服务费等,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游客就涉嫌不当得利。
4、游客认为地接社甩团事实上并不存在。游客还有一个观点,地接社临时取消地陪送机服务,就是地接社甩团,这个观点显然是游客理解法条有误。所谓旅行社的甩团,在法律上称之为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按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的甩团,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过游客的请求仍然拒绝合同。对照案例可以看出,地接社没有拒绝履行合同,也没有经过游客要求的过程,旅行社的送机服务照常进行,只不过是少了地陪的服务;而且游客的旅游行程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按时回到了出发地。因此,即使是地接社擅自取消了地陪服务,也仅仅是服务存在瑕疵,对游客的旅游行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和拒绝履行合同是两码事。尽管如此,地接社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5、组团社无原则向游客妥协损害了地接社的利益。组团社和游客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就必须保护好游客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同时,由于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的错过,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组团社也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之后,根据造成游客权益损害责任的不同主体、责任的大小,追偿相关责任的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不论是组团社,地接社还是履行辅助人,需要保护的是游客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简单地说保护游客的权益。所谓保护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游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权益,而不是仅仅根据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在上述案例中,组团社为了不得罪游客,就按照游客的要求,退还了十天的导游服务费,显然就超出了游客的合理要求。因为民事赔偿必须遵循补偿性原则,游客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最后一天没有导游服务,就对这一天游客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可,而不是赔偿十天的导游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