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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局:教育公司未经许可不得组织游学团
发布日期:2018/1/19 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次数:766次
广东省旅游局公示旅游经营不良信息
教育公司未经许可 不得组织游学团
1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旅游局获悉,该局已在官网公示2017年第四季度旅游经营不良信息,全省共查处涉旅案件18宗,涉及10家企业和9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前提下,任何教育公司、咨询公司或个人不得以游学团、定制旅行团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更不能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方式进行跟团游召集。在公示名单中,已有企业因上述情况“上榜”。
在18宗案件中,处罚金额最高的为佛山市学旅假期旅行社,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被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30元,并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刘志刚罚款1.5万元。其次为广州市爱行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处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78.66元。
记者查询发现,共有10家企业及个人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而被处罚。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旅行社业务须获得经营许可。目前,部分企业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其他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方式进行旅游活动召集,但其本身并没有获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根据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这些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
有广州旅行社工作人员向记者投诉,当下各种报名火爆的寒假游学团,不少都是由某某教育机构甚至学校组织,而这些组织有的根本不具备组团资质。“如果它们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是非法的。”该所工作人员表示,家长在帮孩子报名游学团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点,最好要求其出示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许可证进行查验。“如果参加的是出境游学团,组织方还必须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
此外,广州市中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数额担保而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旅(珠海)国际旅行社和珠海百合旅行社因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而被处罚两万元。广东旅联国际旅行社及其总经理杨哲钧“因安排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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