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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西部旅游景区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7/10/29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点击次数:868次

      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此下发通知,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通知中规定,按照国务院把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指示精神,西部地区经县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活动包括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和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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