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旅行社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合适吗
发布日期:2018/3/8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48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1
案例简介

   A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包机旅游服务,准备春节后前往境外旅游。B旅行社向A旅行社切位,旅游团款为每人3000元。B旅行社组织了30人参团,先向每位游客收取定金2000元,但约定的旅游团款为每人3300元,B旅行社向A旅行社支付定金5万元。就在出团前35天时,A旅行社告知B旅行社包机取消,退还5万元定金,解除合作关系。B旅行社向游客解释说明,并全额退还定金,要求和游客解除旅游合同关系。游客要求B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B旅行社以出境游提前30天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案例分析

    1、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不承担责任的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或者游客自身原因等因素导致合同解除之外,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单方解除旅游合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旅行社服务中,由于旅游服务需要游客达到一定人数,旅行社才可以得到履行辅助人给予的优惠,因此,《旅游法》上述法条对于游客成团人数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旅行社组团人数不足,旅行社可以行使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并且对于旅行社在境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解除旅游合同给出了具体时间限制。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虽然法律设立了游客人数不足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违约金的约定。即使在合理的期限内,如果游客就人数不足解除合同的情形,坚持和旅行社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也作出了承诺,一旦出现由于人数不足导致旅游合同解除,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上述案例中B旅行社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免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适用上述《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旅游团队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按照旅行社传统的做法,旅游团成团的人数通常不低于15人。案例中的旅游团队人数为30人,远远超出了一般旅游团队的人数。旅行社想通过适用该法条规避责任,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第二,有关组团成行具体人数的设定,必须是得到双方当事人事先的明确约定。即旅行社必须在旅游合同中和游客约定,本旅游团的成团人数必须15人、10人或者5人。如果没有事先的明确约定,就不适用上述法条的规定。对照上述案例的情形,这两个条件均不符合,B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B旅行社不能借用人数不足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的规定拒绝承担责任。

    3、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通常方式。有过错就要有赔偿,这是民事纠纷处理中的一般原则。由于B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组团服务,擅自解除了旅游合同,B旅行社就必须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旅游合同已经解除,要求B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旅游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显然不可能。同时,由于B旅行社解除了旅游合同,给游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微乎其微。因此,虽然B旅行社违约的性质是明确的,但由于《旅游法》的规定较为狭窄,游客单纯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很难向B旅行社主张赔偿的权利。由于B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游费用明确为定金,而不是预付款,或者订金,在纠纷处理中就应当适用《担保法》中有关定金的规定来处理。    

    4、定金罚则如何在上案例中适用。由于AB旅行社之间、B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均约定采用了定金支付方式,在出现服务纠纷后,相关当事人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来处理。首先,由于是收取定金的B旅行社违约在先,B旅行社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具体到本案例,B旅行社是否就应当向游客支付双倍的定金呢?即退还每位游客2000元定金,然后再赔偿每位游客2000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于B旅行社销售旅游线路的价格为3300元,即旅游服务的总标的额为3300元。显然,B旅行社除了退还定金,只需要承担每位游客660元的赔偿。B旅行社向A旅行社追究违约责任时,也需要按照此规定来执行。

    5、案例中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AB旅行社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没有约定的免责条款,AB旅行社均存在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旅行社应当向B旅行社退还5万元的定金,同时向B旅行社承担18000元的违约金。B旅行社应当向游客退还每人2000元的定金,并赔偿每位游客660元违约金,共计赔偿19800元。

    另外,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中,还必须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就是B旅行社以A旅行社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向游客承担责任。声称只要A旅行社愿意支付赔偿,就立即将赔偿转支付给给游客。毫无疑问,B旅行社这个观点缺乏法律支撑。因为B旅行社与游客和A旅行社分别建立了合同关系,B旅行社是两个不同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不能将两个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因此,B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和是否向A旅行社追究违约责任、是否能够向A旅行社追究违约责任,是两个互不隶属的话题。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