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恢月说法】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规定在旅游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8/3/23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03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定社会民事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旅游服务纠纷的处理中,如何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用于旅游服务纠纷的处理实践中,是旅游质监部门必须面对且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的含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 在民事法律中,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就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成年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后果有预判,承受发生的后果。如果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是由本人、监护人或者经营者来承担。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监护在旅游服务纠纷处理中的适用

1、对游客旅游行为的要求。在旅游服务中,游客和旅行社等经营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向经营者支付了服务费用,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游客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为债权人,经营者为债务人,游客可以得到约定的各项服务和权利。

尽管如此,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接受服务,仍然必须受到约束,遵循相关服务规则,而不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是由于游客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不听从经营者的服务提醒,或者参加不适当的活动,造成游客人身财产受损,损害结果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比如游客在正常的游步道上行走,不小心摔倒;或者游客不走正常的游步道,而是行走在荆棘丛中,导致自己脚踝受伤。或者是游客自己误点,没有乘上约定的航班;或者游客自己随身携带的行李遗失等,游客均须为这些损失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旅行社等经营者承担责任。

如果游客携带自己未成年家人同行,或者陪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行,作为监护人的成年游客,必须履行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保护好这些行为能力受限的同伴或者家人,否则,这些特殊群体权益受损,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就需要判断监护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监护义务。如果成年游客没有适当履行监护义务,毫无疑问必须承担责任。因为对于行为受限人的监护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不能被免除、放弃或者解除。

2、对旅行社等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对于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论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游客的保护,还是对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游客的保护,体现在服务的多个方面,并延展于整个旅游服务的全过程。

对成年游客权益的保护。对于成年游客权益的保护,旅游经营者必须确保旅游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游客权益受损时,采取措施,防止游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等。

发现疑似未成年人游客独立参加旅游服务活动时,经营者需要对游客年龄进行核对,确认其真实年龄,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旅行社组团为例,如果未成年学生独立参团,旅行社必须首先征得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不要轻易组织这些游客参团;如果成年游客不是所携带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比如成年游客携带了自己的未成年女儿参团,同时携带了女儿的同班同学一同参团,旅行社也必须得到该同学监护人的书面确认。

对未成年游客必须予以特别的照顾和保护。我们仍然以旅行社的服务为例。旅行社组织的中小学生参加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如果有学生家长一同参团,当然是再好不过了;如果没有学生家长一同陪同参团,就相当于旅行社为该团的临时监护人,承担了临时监护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应当要求活动的组织者,诸如学校班主任等一同参团,为学生们提供服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校参与了管理和服务,也就分担了对学生们的临时监护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