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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因老年协会会长拖欠团款取消行程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8/6/1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91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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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老年协会会长以个人名义和旅行社签订协议,帮助旅行社组织团队老年游客,代收团款,包价旅游合同由会长和旅行社签订,并注明参团人数。经过多次合作后,会长拖欠了旅行社部分团款。在最近的一次组团协作中,由于拖欠款尚未支付,旅行社和会长书面约定,会长必须在出团前一天支付全额拖欠款和本团的团款,否则就取消团队行程。会长虽然未按约定支付拖欠款,但仍然将多达100多人的团队组织到了机场,旅行社没有按照计划安排团队前往目的地,导致游客滞留在机场。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游客返程,问题是,游客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旅行社和会长是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

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旅行社既没有和游客直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也没有直接收取旅游团款,我们是否以此可以认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不论老年协会会长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旅行社的名义,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但最终旅游团款的流向为旅行社。尽管事实上会长拖欠了旅行社不少旅游团款,但旅行社和会长之间的拖欠款,并不影响到游客通过会长支付旅游团款给旅行社的事实。其次,会长以个人名义和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同时注明有多少游客实际参团。或许这样的旅游合同的签订有瑕疵,比如没有游客和会长之间书面的委托协议,但该瑕疵也不足以否认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再次,旅行社手里还控制着游客的护照,这从另一个侧面补强了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

2、旅行社取消团队行程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虽然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但由于该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团款必须在出团前一天全额支付,否则旅行社就不再组织团队出游。从此约定可以推定,该包价旅游合同为附条件合同,一旦旅游团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到位,旅行社的确可以按照约定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不负违约责任。当旅行社没有收到旅游团款,就应当告知签约的会长取消行程,并将游客的护照一并交给会长,这是旅行社对《合同法》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的合理应用。

如果旅行社这样操作的话,旅行社取消游客行程就合法,但实际上旅行社继续保留游客的护照,客观上就表明了旅行社还要为游客提供服务,旅行社就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然,也有人会认为,旅行社应当直接告知游客将取消行程,而不是告知会长,因为真正参加旅游团的是游客,而不是会长。这样的观点疏忽了一个事实,就是签约人为会长,而不是游客。既然接受了游客的委托,作为受托人的会长,已经帮助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就有义务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所有问题,更何况取消行程和游客的权益关系巨大,会长有转告相关事宜的义务。

3、旅行社和会长应当分别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旅行社角度看,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需要退还游客交纳的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会强调,自己尚未收到一分旅游团款,为什么还需要退还旅游团款;如果要退还旅游团款的话,会长应当直接向旅行社支付团款,或者由会长本人退还旅游团款。旅行社观点的错误在于,旅行社和游客已经建立了旅游合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游客,退还旅游团款的主张只能向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提出,而不是向会长提出。

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游客的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是否收到旅游团款和是否必须退还旅游团款直接按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也是旅行社经营中经常遇到的经营风险,需要旅行社的预防和控制。同时,旅行社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游客支付违约金。从旅行社和会长的角度看,作为债权人的旅行社,完全有权要求会长支付旅游团款,而作为债务人的会长,当然有向旅行社归还旅游团款的义务。

4、旅行社和会长应当分别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旅行社和会长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会长个人组织客源,将组织好的游客交给旅行社,旅行社负责服务全过程,包括签订合同等。会长的身份为居间人,不应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第二种情况,旅行社委托会长代为组织张罗收客,并代为收款、签订合同,但均以旅行社的名义开展。在此情况下,会长的法律地位是否为居间人,一定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按照旅行社转让经营权、会长个人涉嫌无证照经营来处理。第三种情况,旅行社委托会长收客,会长以自己的名义收客、收款、签订合同,这个时候,会长的身份不再是居间人,而是一个无证无照的旅游业务经营者,就涉嫌无证照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均可以对会长实施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仍然存在争议,笔者以为旅行社的收客行为不违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会长向游客的收费远远高于旅行社实际的组团价格,会长收取团款后,按照要求向旅行社支付团款,高额的差价被会长私自克扣,此种情况是否违法,应当由价格管理部门认定并实施管理。

5、旅行社与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合作风险较大。传统旅行社在夹缝中求生存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拓展业务,不少旅行社除了自身积极开展业务外,不断地与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寻求合作,比如旅行社和户外俱乐部、保险公司、老年协会、甚至是个人开展业务合作,实实在在地增加了旅行社的客源。与此同时,此类合作也给旅行社带来了不小的风险:第一,团款及时收取的风险。这正如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形,纠纷责任的承担者却是旅行社。第二,这些组织和个人,可能不熟悉旅行社的服务特点,随意承诺。这样的承诺往往是旅行社无法兑现,必然导致服务纠纷的产生;或者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旅行社的实际价格,服务和游客的期望相差甚远,游客返程后就会要求旅行社退还差价,而事实上旅行社并没有收取这些所谓的差价,旅行社处理起来也是左右为难。另外,旅行社与这些组织和个人打交道,一不小心就会涉嫌行政违法,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能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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