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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安排“三合一”夜秀节目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7/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92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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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游客赴境外旅游,在旅行社制定的旅游行程单中,将境外目的地的“三合一”成人夜场秀节目安排其中,游客对于旅游项目内容并不知情。行程结束后,有游客向旅行社提出异议,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成人秀内容低俗,要求旅行社退还该项目的服务费用。旅行社以是境外旅行社要求安排,并由境外旅行社接待为由,且和组团社的服务没有关系,更何况游客已经观赏了该项目,不存在退费的问题。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不仅要求旅行社退费,还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安排成人节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

案例分析

             

    1、关于出境旅游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中国的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境旅游期间必须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绝大多数的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看来,是一个天经地义、无需再讨论的话题。人们存在的争议是,在境外期间,中国企业和公民是否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该疑问涉及到了法律管辖的属性问题。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旅游法》适用于出境旅游经营者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以及在境外的所有旅游行为,即适用于旅行社组织出境游的全过程。因此,不论是旅行社的组团行为、还是服务行为,均需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以出境旅游就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2、组织和安排出境旅游服务项目的规定。境外旅游服务项目的安排,其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需要,有关出境旅游服务项目的组织安排及其合法性,我国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散见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中。在这些规定中,总的要求是:第一,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游客参与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第二,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游客参观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第三,旅行社必须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安排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第四,旅行社及其领队必须制止境外接待社及导游安排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显然,案例中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单中,直接将“三合一”成人节目纳入其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以出境游为借口提供“三合一”项目的观点站不住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3、领队在确保服务项目合法中的特殊作用。按照出境游规程,在出团前旅行社应当召开行前会,告知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当然也包括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知识。为了确保旅游行程中服务项目的合法性,领队起到的作用举足轻重。第一,领队要向游客讲解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目的地的法律规定,防止游客在旅游期间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给团队行程造成麻烦。第二,领队不得在行程中向游客推荐含有有违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的项目。由于国情不同,有些项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为违法,甚至是犯罪,但在目的地不违法,或者仅仅是轻微违法。领队始终要以我国法律作为衡量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第三,地陪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时,领队应当要求地陪推荐的自费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道德德要求。如果地陪坚持己见,领队则需要坚决制止。虽然在当前的旅游大环境之下,领队坚持原则,在一些境外旅游目的地会遇到压力,但只要领队随波逐流,一旦发生纠纷,经查实后,领队和旅行社都会为此付出代价,轻则赔钱,重则被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游客要求退还“三合一”费用是否合理。在谈论旅行社是否需要退费之前,有一点必须明确,作为中国公民的游客,也有遵守中国法律和道德的义务。在旅游活动中,尤其是在出境旅游期间,应当自觉抵制不符合我国法律和道德要求的服务项目,既不能参加地陪推荐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更不能主动要求参与这些项目。这是游客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旅行社是否需要退费,要结合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游客对于这些项目的内容并不知情,即使游客参加了这些项目,不论这些项目是组团社安排的,还是地陪推荐的,游客仍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理由是旅行社违法在先,游客被动接受。也许会有旅行社会提出,游客既然不愿意参与,在现场发现这些节目不合法,就应当立即退出,不能观看结束后再提出要求,不可以得了便宜又卖乖。旅行社的观点有合理之处,但关键的问题是,游客身处异乡,要立即退出恐怕也不方便,旅行社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第二种情况,如果游客对于服务项目内容知情,甚至是积极主动要求旅行社安排这些项目,费用可以不退,因为游客自己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游客要求退费真的是得了便宜又卖乖。

    5、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有关旅行社组织安排游客参与或者参观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服务项目的法律制裁,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当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了规定,组织安排游客参与、参观这些服务项目时,或者旅行社及领队没有制止地接社、地陪组织安排这些服务项目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在旅游行政监管中,执法人员首先应当适用《旅游法》。因为《旅游法》位阶最高,在旅游行业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如果发现《旅游法》的规定不适用,然后再从《条例》或者《管理办法》中寻找规定。如果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于《条例》和《管理办法》一个为新法规,一个为特别法规,究竟如何适用这两个法规中的哪一个,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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