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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泰国翻船事件导致中国游客死亡的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8/7/11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05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7月5日,两艘游船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发生倾覆并沉没。“凤凰”号上载有105人,另一艘“艾莎公主”号载有42人,两船上共有127名中国游客参加了当地的一日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确认,截至8日上午9时,事故共造成中国公民42人死亡,仍有15人失踪。据了解,这些游客均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预订了当地的一日游项目,也有少数游客是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旅行社代订一日游项目。事故发生后,除了积极救援、安抚家属和责任追究之外,就是如何稳步推进民事赔偿进程。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旅游服务的合同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1、在目前的旅游服务中,旅游合同大致包括两种类型: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或者称之为代订旅游合同、委托旅游合同等),前者为法定名称,后者为约定俗成的名称。包价旅游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旅行社和游客,代办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旅行社和游客,也可以是诸如票务公司、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主体和游客。

    2、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包价旅游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是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违约,游客可以直接向旅行社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是履行辅助人侵权,游客既可以向侵权人直接追责,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3、代办旅游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旅游法》的规定,均突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游客和对方当事人签订了代办旅游合同,对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要求代办的服务存在过错,给游客造成了损失。不满足这个条件,即使游客有损失,代办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旅行社或者票务公司按照游客的要求,为游客预订了机票,等到游客抵达机场被告知,航班取消,给游客带来了不便,旅行社或者票务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需要为游客死亡承担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合理谨慎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法公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询和知悉。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服务规范可以看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为游客提供服务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包括:第一,资质审核义务。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当然,资质审核是形式上的审核,即书面审核。第二,告知信息义务,向游客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履行承诺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四,连带赔偿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经过权威部门调查核实,第三方网络平台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目前所掌握的在信息看,第三方网络平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需要向游客作出补偿、补偿多少,主动权掌握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手里。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为游客代办目的地一日游线路否需要担责任

   游客外出旅游前,或者在目的地期间,通过在国内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等其他企业的网络,预订目的地的一日游、二日游产品,游客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签订的也是代办旅游合同,这是近年来旅游服务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模式。此次翻船事故中溺亡的游客中,也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签订了这样的合同。问题是,这样的代办旅游合同和游客签订的其他的代办合同性质是否完全相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又将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代办旅游合同,但究其实质,合同仍然具有包价旅游合同性质。因为就一日游或者二日游产品本身来说,依然是包价旅游产品,这样的产品本身符合我国《旅游法》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该线路虽然是境外经营者事先设计,但得到了我国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的认可,应当视同为网站或者旅行社设计的产品,该产品的服务内容在两项以上,且网站或者旅行社一次性代为收费

另一种观点恰好相反,认为不论从合同形式,还是合同内容,都必须认定这样的代办旅游合同具备代办旅游性质,而不是包价旅游合同。如果这样经营模式下的代办旅游合同被认定为包价旅游产品,那就意味着不具备旅行社资质的第三方平台等企业就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代办旅游合同就是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和游客建立了代办一日游合同为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就可以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主张赔偿的权利,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也就需要承担组团社的责任,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仅仅建立了代办旅游合同关系,只要一日游产品是合法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也履行了相关审核等注意义务,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只有自己直接向肇事方索赔。总之,对于上述反映出来问题,亟待需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便给各方当事人公平分配责任。


    四、泰国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巨浪导致翻船,直观地说是恶劣的天气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可抗力造成他人的损失,相关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是全球通例。就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发生翻船事故的游船,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存在人为疏失的因素。因为游船是在泰国有关部门明确警示禁止出海期间擅自出海,酿成悲剧,这是明显的侵权责任事故,是游船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结果。

    媒体同时也报道,游船的经营者强调对天气警示并不知情。只要有关部门的确发布了天气警示,不论经营者是否知情,都应当推定为知情。因为作为一个旅游服务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当地频繁的天气变化心知肚明,了如指掌,在日常的经营中本来就应当十分关注当地的天气和海况,积极努力第掌握天气动态,没有掌握天气动态,就是经营者的失职。所以,经营者的说法站不住脚,无法逃脱侵权责任的承担。至于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应当由泰国有关部门认定。

    另外,据生还者介绍,游客上船后,导游立刻收走了救生衣,理由是怕弄湿船舱。如果这个说法客观的话,导游所在企业也应当对于游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导游收走了救生衣,导致事故发生后游客溺亡概率的提高。真相究竟如何,最终以台方的官方调查为准。


    、作为成年人的游客有不断学习的义务。

   面对如此惨剧,笔者提出这个话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就事论事,还是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所谓游客的学习义务,并非来自笔者的杜撰,而是法律的要求。    

    1、《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包括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每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的保护者。这也意味着,游客外出旅游,不论是参团还是自助游,都要时时刻刻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该规定事实上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充和完善,游客参加旅游,不能只想到旅游行程中的各类美好,而是要通过事先和行程中的学习和查找资料,掌握旅游目的地所有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尽最大的努力保护自己人身财产的安全。


    六、政府能够更好地从宏观上保护游客的权益。

   不论在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游客通过自由行参加旅游,占据了旅游出游方式的半壁江山,这种出游方式和游客通过旅行社参团旅游方式存在较大差别。为了因应这一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几件事:第一,强化对旅游企业安全服务意识和技能的监管。第二,提升对普通市民旅游安全知识的普及程度。第三,加大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警示的力度。第四,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直接参与境外旅游目的地热点线路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评估,尤其是加强对那些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隐患较高、游客满意度不高的旅游线路的评估,作为该线路和产品是否可以成为我国公民参与旅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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