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签订旅游合同在现代社会为常态。委托他人代理与本人亲自作业,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两种方式,民事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从理论上说,应当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来签订,这也是最为理想状态的民事行为。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和专业化,本人无法亲历亲为的事项普遍存在,包括签订合同等事项由他人代理已是必然,由他人代理本人的事务已经成为常态。 如果要求每一个人都要事必亲躬,在现代社会中无法实现,也没必要。在旅行社服务中也是如此,由他人代为签订旅游合同当然属于正常。
2、代理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注意事项。虽然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关键的问题是,当有游客提出,除了自己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之外,还要代朋友、同事或者同学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业务员必须要求该游客出示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没有委托人的委托,即使游客要代签合同,业务员要坚持原则,不应当允许该游客代他人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因为允许没有得到书面授权的游客代签合同通常存在隐患,尤其是当旅游服务纠纷出现后。
在以往许多纠纷处理中,就有过类似的案例。投诉人要求旅行社出示本人和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文本,旅行社无法提供,因为合同是由他人代签。由于旅行社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签订合同关系的存在,投诉人就以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为由,或许就会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最后的结果无外乎两类,要么是旅行社被行政处罚,要么是旅行社在游客举报前满足游客的要求而息事宁人。
3、代理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类型。在旅游合同签订的实务中,代签包价旅游合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纸质形式。这是并不常见但对旅行社而言却是最为有证据力的一种形式。委托人明确授权代理人代为签订旅游合同事务,旅行社保留委托书,作为代签合同的证据。第二,电子形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委托形式较为便捷/如果旅行社没有获得代签合同的纸质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前,旅行社业务员完全可以通过手机等电子设备,和委托人确认委托签订合同事项。旅行社应当着力要求业务员利用手机完成电子委托事项,确保委托工作万无一失。第三,口头形式。这是旅行社业务员经常采取的形式。不少业务员简单地认为,只要代签合同的游客为委托人交纳了旅游团款,就表明委托人和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旅行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建立合同关系与包价旅游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证明的是合同关系的存在,后者是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形式的要求。虽然建立了包价合同关系,但只要包价旅游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出现,仍然逃脱不了被行政处罚的命运。
4、旅行社业务员是否可以接受游客委托代签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业务员不可以代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因为业务员作为旅行社的代理人,其义务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旅行社的权益,同样,作为游客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人,也有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游客的权益。当业务员既代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又代表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而且签订的却是同一旅游合同,所以业务员维护哪一方的权益都会感到为难,或者说业务员难以维护好某一方的权益。因此,上述法律会禁止业务员同时为旅行社和游客代理签订同一个旅游合同,主要是基于对合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因。
当然,上述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业务员代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前提是旅行社法人对于业务员为游客代签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对于业务员代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不认可,因而业务员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5、旅行社是否可以主张旅游合同无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有严格的范围和界限;同时,包价旅游合同是否有效,并不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行社自己来认定。由于旅行社不认可业务员代签合同行为,业务员代签合同被认定为违法当然不成问题,但是否由此就可以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尚有讨论空间。退一步说,如果按照旅行社说法,就此真的能够认定合同无效,旅行社依然无法从中获益。因为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旅行社应当返还因为签订旅游合同获得的旅游团款,鉴于旅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大部分旅游团款已经支出,旅行社还是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即旅行社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利润。同时,如果旅行社服务行为存在违约或者侵权,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旅行社还需要对游客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