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第五届全国旅游… (12-26)
第十七届全国旅… (10-31)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单位担保后导游同意旅游者下海游泳溺亡的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8/9/1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64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单位的包团游,赴国内著名的海滨城市旅游。在前往景点期间,旅游大巴途径一片海滨沙滩,旅游者初次见海,兴奋异常,要求立即下海游泳,导游以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为由,拒绝了旅游者的要求。经不住旅游者的软磨硬泡,该团队的单位领导要求驾驶员停车,让部分旅游者下车游泳,并给导游出具了书面担保,承诺如果旅游者在游泳中发生意外,由单位全权负责,旅行社不需要担责。在此情况下,导游只得让旅游者下海游泳。其中有旅游者不幸溺水,导游向有关部门求助和报告,并将溺水者送往医院,旅游者仍然不幸死亡。单位和死者家属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出示了单位的承诺,最后单位兑现承诺,家属也没有寻找旅行社的麻烦。


02

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观点,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梳理。首先,旅游者旅行社之间存在一个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者事先和旅行社签订了海滨度假的包价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是旅游者再前往景点的过程中下海游泳,是临时增加的服务项目,征得了导游的同意,旅游者和旅行社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建立了增加下海游泳的合同关系。第三,旅游者所在单位和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债务承担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表明,如果旅游者在游泳中发生意外,即使旅行社有责任,法律后果由单位来承担。
     2、旅游者临时下海游泳导游的义务。虽然有旅游者单位的责任承担的承诺,而且临时下海游泳也不是原旅游合同的约定,导游仍然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全的责任,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单位的担保就降低或者免除,主要原因是旅游者的临时下海游泳毕竟得到了导游的同意,尽管导游同意旅游者游泳附加了单位担保的条件,从法律角度看,旅游者的游泳行为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体现在导游对于游泳注意事项的提示,比如告知旅游者量力而行,不 会游泳的旅游者、身体不适的旅游者、体弱多病的旅游者不要下海游泳等。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后,导游还是要向有关部门求助,对旅游者实施救助。
     3、旅游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经常说,作为成年人,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必须担当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行为的后果和引发的法律责任;第二是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由于旅游者自己的疏忽,给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导致自己权益遭受损害,都要为此承担后果。
旅游者初次见到大海,立即想到要游泳,心情可以理解,但正是第一次见到大海,旅游者脑海中浮现的可能仅是美好的一面,而对大海隐含的危险并不了解,这也可以归结为旅游者出团前没有做功课。而且这些旅游者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不了解海况的情况下敢于冒险,真正是无知者无畏。所以,旅游者的溺亡,基本上是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4、旅行社和旅游者单位的责任承担。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责任,是因为导游在旅游者下海游泳之前,态度非常明确,不允许旅游者临时下海游泳,意外发生后也积极予以救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旅行社要承担些许责任,由于旅游者所在单位的事先承诺,这些轻微的责任也应当有旅游者所在单位承担。
旅游者所在单位对于旅游者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严格意义上说,旅游者所在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要看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旅游者所在单位也无须担责,反之就要担责。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自然不需要担责,因此,旅游者所在单位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5、导游的行为为其他导游树立了榜样。首先是导游在提供服务中,旅游者和导游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改变旅游行程,任何一方的单方改变,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在旅游合同中,并没有中途游泳的服务项目,如果旅游者愿望能够达成,就必须经过导游和旅游者协商一致,导游视情况拒绝旅游者参加游泳的要求于法有据。如果旅游者就此投诉旅行社和导游,旅游者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是如果旅游者临时提出了改变行程的要求,导游第一要做的就是对该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只要导游认为产品安全性存在隐患,正如案例中的下海游泳要求,由于不在旅游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导游对于海况一无所知,当然也有必要拒绝。第三,导游之所以会同意旅游者下海游泳,是因为由旅游者所在单位的担保。没有担保,就应当拒绝旅游者的要求。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