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主要存在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和游客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了出境旅游合同。从上述案例的情况看,旅行社和游客不仅签订了旅游合同,而且也顺利地履行了合同,双方均实现了各自的合同目的。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在目的地的和购物商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游客在自愿的前提下,购买了包括燕窝在内的商品,购物服务和商品质量不存在瑕疵,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顺利履行,游客和商场也实现了各自的合同目的。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我国海关按照规定没收了游客燕窝,和游客之间形成了一个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游客的经济损失三千多元。海关按照法律规定照章办事,不存在过错。
2、游客对于燕窝被查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游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蕴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游客对于自己购买燕窝的行为及其后果,自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全部推给旅行社。旅行社是一个有限公司,而不是无限公司,旅行社需要承担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承担旅游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第二,游客参加出境旅游,不仅有义务事先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法律规定,也有义务了解我国海关、边检等部门对于游客入境时的相关规定,包括物品携带入境禁止性规定。游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拒绝承担不了解法律规定所带开的不良后果。因此,不论游客是否事先知道燕窝不能入境,对于自己燕窝被没收的结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3、旅行社对于游客燕窝被查扣是否需要承担。回答也是肯定的。我们说游客对于燕窝被没收事件有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就说明旅行社无须担责。恰恰相反,在该事件中,旅行社,尤其是领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的理由是,不论是按照《旅游法》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旅游行程中,自然也包括旅游购物中,旅行社都有告知义务,避免游客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发生。
旅行社及领队必须履行提示游客慎重购买燕窝的义务,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对旅游服务注意事项的全过程告知、中国对于游客出入境法律规定的告知,是旅行社及领队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都是旅行社服务的缺失。第二,海关等部门对入境游客物品的抽检已成为惯例,游客的燕窝被查扣也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旅行社及领队的格外关注,应当予以游客的特别提醒,而事实上并没有,不能说旅行社及领队不存在过失。
4、旅行社安排购物店时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程序上看,只要旅行社和游客就购物事先达成协议,该购物协议就合法有效,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实体上看,由于游客所购的旅游商品,特别是出境旅游活动中,由于目的地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即使是双方的协商一致,旅行社在推荐和安排购物店时,还是必须考虑到旅游商品是否允许进入我国、是否为我国法律所许可入境这些实体性的问题。
因此,旅行社在行程中推荐和安排的购物店,且这些旅游商品会带回国内,应当尽可能避免和我国法律有冲突的专卖店,诸如燕窝店、土特产店、肉制品店、象牙制品店等,因为游客携带这些商品入境,有些涉嫌违法,有些涉嫌犯罪,不仅会给游客本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也会给旅行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如果购物商场中有部分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商品,旅行社及领队应当及时提醒。
5、领队不提醒游客慎重购买燕窝的原因所在。领队之所以没有向游客履行有关入境违禁品的告知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领队的无知,而是领队的有意回避,或者说是故意装傻。说白了,领队的不提示,是游客的购物行为和领队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息息相关,是领队怀抱着“赌”的心理的结果,第一,是领队心存侥幸在”赌“海关仅仅是抽查,而不是全查,团队游客被抽到的概率较低;二是在”赌“只要游客有足够的购买量,即使个别游客被抽查,那怕承担一些损失,对于领队整体利益并非伤筋动骨。
领队之所以如此操作,并非不知道一旦游客所购商品被查的后续责任承担的麻烦,而是当下旅行社低价竞争模式仍然占有较大市场,领队必须从游客购物中获利的潜规则没有被彻底杜绝,而且这些利益是领队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只要承担了领队的职责,心甘情愿地赌一把就成为了常态。仅仅就事论事地处理领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需要从体制机制上、经营模式上下功夫,为旅行社营造良好正常的经营环境。